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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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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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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刘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偿还50000元借款及利息。经永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刘某偿还5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永城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借条原件由刘某收回,复印件装卷存档。

2018年1月9日,刘某持王某出具的50000元借条原件,再次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夏邑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6月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处理结果:

夏邑县人民法院将刘某的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典型意义:

诉权的享有和行使,关键在于民事权益纠纷的真实发生。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与王某虽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但其通过在不同法院重复提起诉讼的方式,意图欺骗司法机关作出错误判决使其债权重复受偿,来获得非法利益,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案件关联检索等方式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甄别力度,同时要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借贷本金数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问题。

对于出借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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