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分点执行款,叔叔王某亮与侄女王某芳串通,虚构了50万元债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王某亮越想越慌,因为心理压力过大,甚至一度生病住院,最终选择来法院自首。
5月20日,两人因犯虚假诉讼罪双双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刑,被告人王某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王某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王某芳是浙江仙居人,一直跟随丈夫在江苏做生意,前几年生意失败后家里欠了不少债,被起诉到法院的就有480多万债务。
2016年,法院便查封了她名下的一套房产和一辆车。
王某芳的叔叔王某亮也是她的债主之一。2014年至2016年间,王某亮共借给王某芳20.1万元钱,一直没有拿回来。
2018年5月,得知法院要强制拍卖王某芳的房产,为了多分点执行款,两人商量后一拍即合,临时伪造了两张王某芳向王某亮借款20万元和30万元的借条,将原本20.1万元的借款增加到70.1万元,企图瞒天过海。
接下来,王某亮按部就班地拿着借条来到仙居法院起诉,并谎称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因为双方都没有异议,很快,法院便作出民事判决:王某芳归还王某亮借款本金70.1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亮第一时间申请了执行立案。
与此同时,法院依法拍卖了王某芳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以371万元和4.1万元的价格成交。至此,剧情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两人的计划看似已经“成功”,下一步就是安心等待执行款的分配了。
然而,此时在王某亮平静的表面下,内心却备受煎熬。作为一名退休职工,他知道伪造借条欺骗法院是犯法的,一旦被发现后果很严重。
因为这件事,王某亮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晚上经常睡不着觉,还因此住了院。2018年11月26日,出院后的王某亮终于下定决心来到法院自首。
“把真相说出来之后,压在我心里的这块大石头终于落下了,我也能睡个安稳觉了。我做错了,真的很后悔。”王某亮在庭审上如是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亮、王某芳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诉讼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亮投案的及时性、主动性,以及属于年满六十周岁老年人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基本案情:2015年6月,刘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偿还50000元借款及利息。经永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刘某偿还5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永城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借条原件由刘某收回,复印件装卷存档。2018年1月9日,刘某持王某出具的50000元借条原件,再次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夏邑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王某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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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与王某均系公司股东。2014年4月,被告人郭某为从公司撤股,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5月,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章某等人预谋后,将100万元现金交给章某,由章某采用将该100万元现金存入其本人账户后再转账给郭某的方式,重复操作,形成章某向郭某转账200万元的假象。同时,被告人郭某伪造一份其向被告人章某借款200万元的借条(由公司提供担保),交由章某签字,并授意章某以该虚假的债权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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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表述,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金额满3000元涉嫌本罪,需要与您沟通案情后帮助您综合分析判断案件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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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部分虚构事实起诉如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是属于虚假诉讼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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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捏造事实”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的罪状表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故认定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核心要点在于对条文含义(何为捏造、何为事实)的理解。捏造的定义 最高法法官在虚假诉讼解释答记者问中提到: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纠纷的情形;即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i],
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分析与罪量把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罪状,实践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何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如何理解妨害司法秩序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三是如何区分虚假诉讼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基于虚假诉讼罪的法益侵害本质,笔者以为,无论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只要本无诉权的人据此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启动依法本不应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均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中的“捏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