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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还本付息清偿顺序不明时所还款项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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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还本付息清偿顺序不明时所还款项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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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还本付息清偿顺序不明时所还款项性质的认定

清偿顺序不明时义务人还款性质认定往往出现争议;

〖案例〗 被告张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寇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

到期后,张某从2015年至2016年前后四次归还了66万元,原告自行按先清利息,归还资金有剩余时再还本的方式记账,认为在2019年1月还欠本金18万及利息6万余元未还,因此诉诸人民法院,被告答辩则认为其已经归还了66万,超过原告出借本金数额,且其在给原告寇某还账打款时均“备注还本金字样”,其主张之前已还资金在归还本金,已付清了全部的本金,拒绝再付;

本律师认为;结合本案,应当按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根据具体还款时间,确定所还款项资金的性质,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获得利息的权利,同时也可有效督促债务人及时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理由如下:

一、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亦作了类似规定,即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债务。由此,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得出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顺序,这既符合理论上的严谨性,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二、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符合交易习惯

确定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更加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因为现实生活中,不管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还款顺序一般都是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明确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顺序的,也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先还息后还本。

三、先息后本的还款原则符合审判实践

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亦将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能确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

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债权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先清息后还本。

                        

本文作者:白亚斌 

联系电话:1990938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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