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拥军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自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相关案件呈“井喷”态势,除了少数案件在上游犯罪的客观行为、共同行为及其分工查清且上、下游犯罪人事前通谋、意识联络明确等情况下,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外,绝大部分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论处。
但随之而来的便是掩隐罪和帮信罪之间的定性争议日益增多。为了有效地区分掩隐罪和帮信罪,2022年3月《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断卡”纪要二》)第五条明确,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隐罪论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信罪论处。
尽管如此,实践中对于掩隐罪特别是掩隐罪的从犯和帮信罪之间的界分并未就此而消弭,反而随着相关案件类型的不断丰富而愈发的呈现模糊之势。
如实践中行为人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是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走账”,在出售其银行卡后,应他人要求登录好其手机银行App软件,使其处于随时可以进行转账操作的状态后交给他人转移赃款的(数额满足相应罪名的要求),应以掩隐罪(包括从犯)还是帮信罪论处便存在争议。
对此,笔者将以此案例为契机,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定罪思路梳理的基础上,在共犯理论指导下对“断卡”行动中掩隐罪及其从犯的认定与限制进行探讨。
一、帮信罪应定位于“兜底性”罪名
诚如皮勇教授所指,帮信罪作为应对网络犯罪“生态化”发展形势下的一种立法例,它弥补了网络犯罪立法体系在预防与惩治“外围”、中间性网络犯罪上的“短板”,故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该罪的设立是针对相关上游网络犯罪事先或事中共犯、事后赃物犯罪的认定不足而予以“兜底”性质的不漏性质立法。因此,在处理该类网络犯罪相关问题时,妥当的处理思路应当是:首先,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先、事中明知上游网络犯罪,并与其形成共犯关系的,应以上游网络犯罪共犯论处。
其次,若证据无法支撑行为人与上游网络犯罪形成共犯关系,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赃物犯罪形成共犯关系的,应以赃物犯罪共犯乃至赃物犯罪论处。
最后,只有当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上游犯罪或者赃物犯罪及其共犯的,且满足帮信罪的才以帮信罪论处。故,在涉及帮信罪与掩隐罪共犯的界分时,不能首先以行为构成帮信罪就断然不再考虑构成掩隐罪共犯或者其他处罚较重的罪名。
二、掩隐罪的从犯应以是否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行为为标准
事实上,上述《“断卡”纪要二》第五条中对于掩隐罪的实行行为类型以及帮助行为的规定,只是基于一定的实践样态而作出的列举性说明,特别是对于“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帮助行为的列举更是如此。
毕竟掩隐罪的帮助犯不可能仅局限于上述情形,凡是能够为掩隐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即可以认定为共犯。因此,对于帮信罪和掩饰罪之间的界分,从掩隐罪的客观要件来看,便应以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转账等掩饰隐瞒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为标准。
所谓的“实质性帮助”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在出租、出售其银行卡之外,“当场”(无须全程“面对面”在一起)实施了相应的包括但不限于如实施登录或其他行为使得手机银行App等其他可以转账的软件处于随时可以进行转账操作的状态,而正是由于该行为使得他人的转账行为的顺利完成才成为可能或对其转账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功”,就可据此认为行为人在事实上对掩隐罪实行行为的完成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作用。
三、帮助犯的成立无须在实行正犯开始实施后为必要
一般认为,所谓的帮助犯是指在帮助故意下为正犯实施帮助的行为。帮助行为作为实行正犯之外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使正犯的实行行为更容易。
帮助行为若是在实行行为实施之前就是预备的帮助犯;若与实行行为同时即为伴随的帮助犯;若在正犯开始实行部分犯罪后实施的则是承继的帮助犯。
但不论是哪一种帮助犯,皆因帮助行为促进了法益侵害而具备可罚性基础。因此,掩隐罪的帮助行为便是在明知他人(可能)将要“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至于是在他人“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实施之前提供帮助,还是在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无质的区别,均属于帮助行为,只要该帮助行为对他人的“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帮助,也就具备了因果关系,便应认定掩隐罪的帮助犯。
四、直接实施个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一般不能认定为从犯
所谓正犯,即实施个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任何犯罪都必须有正犯,倘若没有正犯也就没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在一个犯罪中,除了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之外,还有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两者也被称之为狭义的共犯。根据共犯理论,正犯是对犯罪有功能性支配的人,其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均起到主要作用,即大多数的正犯均为主犯。
从共犯中从犯的作用来看,直接实施个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一般不能认定为从犯。在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实行行为本身就单一纯粹,也不可能再次按照实行行为的作用大小进行划分。
如故意伤害罪中的实行行为便是伤害行为,针对某人进行伤害的行为本身,不可能再区分出轻重有别的伤害,即只要针对他人进行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就是该罪的实行行为。
但是,考虑到在共同正犯中,对个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实施或者实现虽然具有作用或者贡献,但均未起到直接的作用或者贡献,即仅起次要作用,此种情形下的实行犯才有成立从犯的空间。
对于“断卡”行动中的掩隐罪而言,实施具体的转移赃款行为便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如直接操作手机银行App软件或者网银进行转账、在银行柜台通过人工转账、取现以及在自动取款机中取现等,均为该罪的实行正犯,其在该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实施或者实现中均起到直接的作用或贡献,进而应审慎认定为从犯。
对于在转账、取现或者套现过程中,比如提供刷脸验证等配合帮助作用的(即没有直接实施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才有认定为从犯的空间。
综上,前引示例中,当行为人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是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走账”,在出售其银行卡后,应他人要求实施登录或其他行为使得手机银行App等其他可以转账的软件处于随时可以进行转账操作的状态后交给他人转移赃款的,即便此时掩隐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开始,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亦属于为配合他人转移赃款提供了实质性的(预备的)帮助,并为对该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实施或者实现中起到直接的作用或贡献,故应以掩隐罪(从犯)论处。
你好,要谨慎处理,如果有不清楚的查看简介如需帮助请付费咨询,可点右边的追问进去付费!如果没有追问,可退出当前页面,点右下角我的里面的公开咨询,然后点右边的追问,往下拉到付费的页面。如果没有发布问题,可以直接点右边的咨询我罗雨晴律师,发布问题就会跳转出付费的页面
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第五条: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
戴律师温馨提示: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戴允丝律师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 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一、罪名简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支付账号提供给网络诈骗者接收资金,再将汇入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往往因为接收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而被公安刑事拘留。但当账号提供者与诈骗者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二者又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有的法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万元,佣金300元,被判刑可能性大。
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判刑?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
以案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处罚一、基本案情(一)一个“发财梦”的诞生2019年小李从辽宁盘锦老家到广东某市准备开彩票店谋生,经过与其交往多年的朋友彭某的介绍,在某市认识了做外汇生意的老杨。小李从老杨处了解到,老杨与多个广东澳门的当地人合伙投入自资金,长期做外汇生意,并且本钱大经验足,每一万元投入能够得到130—180元的利润。在寻找彩票店铺门面过程中,小李产生用自己开店本钱投资外汇的念
随着日常电信类诈骗的日趋增多, 本文讨论的犯罪行为都更加普遍。 许多当事人的借卡,筹卡行为就已经触犯了这两类犯罪。 具体而言 ,帮信罪要轻一些,许多当事人都认为所涉犯罪就是帮信罪, 如果量刑比较轻的话 还可以争取缓刑。 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准确的 。从大方向讲, 帮信罪是电诈类犯罪的帮助犯,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 侵犯的的是类似的法律保护之合法权益 。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为许多上游犯罪提供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有以下情形的,会构成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如下: 1、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实施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1、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标准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1、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2、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两罪虽然在行为表现形式上均涉及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或是协助转移资金,但两罪还是存在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新规定及真实案例2022---杜凯律师【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最新规定】《
您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规定: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会不会判实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后会不会判决实刑,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大多情况下还是有机会争取缓刑的。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在外等候开庭审理,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被收监。掩饰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改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6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被告人白X,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什么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