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定罪量刑处罚
一、基本案情
(一)一个“发财梦”的诞生
2019年小李从辽宁盘锦老家到广东某市准备开彩票店谋生,经过与其交往多年的朋友彭某的介绍,在某市认识了做外汇生意的老杨。
小李从老杨处了解到,老杨与多个广东澳门的当地人合伙投入自资金,长期做外汇生意,并且本钱大经验足,每一万元投入能够得到130—180元的利润。
在寻找彩票店铺门面过程中,小李产生用自己开店本钱投资外汇的念头。
(二)获得信任后了解具体情况
小李向老杨深入了解后知晓,老杨和汕头某地下钱庄老板廖某相识且较为熟悉,老杨将本金通过现金交付给廖某后,廖某通过汇款形式将款项支付至香港某公司,根据当日外汇结算汇率结算利润,为了避免银行的监管,让其将结算的本金加利润,打入老杨提供的多个不同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实施犯罪行为
小李了解了全过程后,于是将自己的亲哥哥老李及嫂子魏某,叫到了广州中山帮助其寻找店面的同时帮忙做外汇生意。小李按照老杨的指示,把投资本钱从银行提现后,将老杨投资外汇的钱,安排老李送往地下钱庄,在款项回笼后将自己和老杨的本金及利息,分散打入五十多个自己提供账户中,然后安排其嫂子魏某负责查询回款及将属于老杨本金及利润本分银行提现或者转款支付给老杨。
二、东窗事发
(一)网络诈骗成了案发的导火线
2020年初,西藏自治区某市的“德女士”向刑警大队报案,称自己遇到了网络诈骗被骗钱财数额为15万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该笔款项进入了老杨账户,且老杨账户与魏某、小李、老李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于是在警方询问过程中锁定犯罪嫌疑人老杨构成诈骗罪,小李、老李、魏某为老杨骗取钱财提供资金账户掩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抓捕归案过程的干净利落
某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通缉老杨,后经发现老杨在被通缉后,设法潜逃国外,致使抓捕落空。后将与老杨有频繁资金往来关系的大小李、魏某三人以诈骗抓捕归案后,又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立案。
三、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罪
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该罪规定为妨害司法活动罪一节,保护的法益为“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故在本案中三人对老杨投资外汇生意的资金来源,是否知晓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判断三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
因为刑法对此罪规定的未选择性罪名,应当依照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结合刑法的规定判断最终构何种犯罪。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的解析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的犯罪手段有掩饰和隐瞒两种,而犯罪对象则有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两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手段对象选择性罪名这一特征。
因此在适用这一罪名时,应当根据案情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具体适用应为:
(1)“掩饰犯罪所得罪”;
(2)“隐瞒犯罪所得罪”;
(3)“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
(4)“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中若有证据证明三人对老杨投资外汇使用的本金来源知晓属于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所得,此时要根据三人行为按照前述论述,具体分析构成何种犯罪。
刑事犯罪的罪名是类似于依据犯罪情节,代入刑法认定犯罪体系使用的公式,得出最终构成何种犯罪结论,及对应依照量刑情节判断刑期长短。
在公诉机关若对指控成立犯罪的罪名定性不准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的规定,是会发生指控构成犯罪不能成立的刑诉后果。
(二)关于本罪的行为人主观心理
明知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知;二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不要求明知的何种犯罪所得,只要有主观上认识到属于犯罪所得即可。
另需要行为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追缴、查证上游犯罪司法活动,为主观目的。
本罪要求行为人知晓他人有交付其保管、使用的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时,知道财物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只是知道有收益,但并不知道所得及其收益属于犯罪行为所得,不成立主观上的明知。
即要求行为主观上为明知,也要求行为人对明知的对象。
(三)行为表现
行为人主观上成立明知时,行为要求有为了不被司法机关追查表现出来的逃避追查的行为。刑法对此例举的具体行为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规定的兜底性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对于刑罚例举的具体行为拆解:
1、窝藏行为: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财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
重点在于:转移赃物、提供藏匿赃物场所、代为销售赃物。
对于提供窝藏财务的场所,以及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的行为均属于窝藏的范围。
既然由转移、隐藏的行为,下游犯罪的行为人知晓可能是不合法的财物,但转移、隐藏、代为销售的对象财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则不能进行推断。
有可能存在有合法财产被认定为属于赃物进行转移、隐藏、代为销售的情形。
2、转移行为: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该行为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特征可判断出主观上行为人知道是上游犯罪的行为人的财产及财产性利益,但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有搬运的物品为犯罪所得。
小结: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也就是没有引起司法机关正常追缴、查明犯罪所得程度的情形,均不宜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3、收购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待查司法解释效力,及对此延伸的法律规定)
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4、代为销售
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主观上仍旧要求犯罪分子知晓其销售对象为上游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所得收益及其他利益。
5、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1)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
(2)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
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五、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系
1、对于构成下游罪名的犯罪要求必须是触犯具体罪名,而不仅仅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其司法解释的精神,那么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则必须是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所得或收益。
2、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六、以案说法
(一)罪与非罪
经过前述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解析后,本罪要求本案当中的行为人大小李及魏某,对老杨投资外汇的资金来源是通过诈骗方式获取由清楚的了解,才能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然而,本案小李在在向杨某询问其如何通过投资外汇生意获取利润时,其大部分的注意力均集中在如何获得外汇投资利润上,对于老杨的投资外汇的欠款来源等,只是知晓老杨和广东当地和澳门的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合伙投资关系,对于其资金来源,自始不清楚,对老杨实施诈骗“德女士“钱财的行为也不知情。
警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抓捕的关键理由在大小李及魏某的账户与老杨之间账户资金往来频繁,而老杨属于长期事实网络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二)欠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指控大小李及魏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需的,行为人明知财物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本案欠缺明知老杨投资外汇生意的欠款属于诈骗所得时,欠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的明知的构成要件。
(三)本犯不构成赃物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赃物犯罪,主要惩治上游犯罪中所得及收益被行为人当做谋取利益的对象,进而为了实现打击犯罪教育与惩罚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目的,对下游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罚。
但本身对构成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再进行处罚,其理由在于是对上游犯罪的行为没有期待其在犯罪后对所得及收益不进行掩饰、隐瞒可能,进而才有”本犯不构成赃物犯罪的认定原则“。
故大小李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仍旧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抓获犯罪嫌疑人,且以该罪指控,在行为和罪名不一致时,不应当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法释〔2015〕11号,也是本罪认定的主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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