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
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的,属电信诈骗犯,陈某连是受其欺骗提供帮助,是从犯,既然主犯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诈骗,那么从犯顺理成章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因此,应依法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上,公安机关也是以陈某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定性和侦查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种属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种,但刑法原理和刑法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本案将陈某连定性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进行量刑更准确,更符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当前的刑法规定。
2、陈某连的丈夫赵某雄是陈某连的上线,是赵某雄介绍陈某连给姚某雄的,案件事实情节上,赵某雄比陈某连更严重;
赵某雄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十个月,那么根据同案同判,刑法统一原则,陈某连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三年,显然是定性错误和量刑过重了。
3、同案犯陈某胜、徐某军、钟某杰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新邵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和罚款的,陈某连跟他们是同一个案子,同一个案子同样的行为定性应该一样,以维护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本案陈某连无违法犯罪前科,这次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轻信他人,稀里糊涂把自己陷入了犯罪的境地,其并没有明确的、强烈的通过犯罪获利的意图,是一种混沌的思想意识状态。
5、事实上,本案中,陈某连并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违法所得。涉案金额也只有49万元,比起其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动辄涉及几千万,是小巫见大巫。
二、本案的量刑处刑建议
请求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人性化处理:陈某连是个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没有隐瞒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只是对大祥区检察院的定性有异议和建议量刑过重而没有签认罪认罚书的,并不是没有悔罪表现。
再加上陈某连现在带有三个小孩,一个8岁、一个11岁、一个13岁,都是特别极度需要看管照护的未成年人。其父母都是七十岁以上的古稀老人,自己都需要人照顾了,更谈不上帮助照看小孩。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切关注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陈某连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量刑,并尽可能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22年10月10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的这个问题,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律师观点分析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W某常年从事个体钢材销售生意,从今年初开始陆续多次收购J某职务侵占的钢材300吨,价值150万元。案发后,J某和W某均被采取强制措施,J某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W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接受委托担任W某的辩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笔者所在省份《山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律师】袁XX 李XX【起诉罪名】洗钱罪【审理法院】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结果陈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15年11月1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指控陈X犯洗钱罪,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日,法院采纳了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本市城阳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2日被本院立案。辩护人石玲,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周某的辩护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对于他人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后者则是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人员提供帮助,行为指向的是犯罪行为本身;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销售、回收等方式将他人犯罪所得以改变形态或者隐瞒从而帮助他人逃避司法机关的惩戒,而后者以为他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为主,获利方式以提成、对价为主;3、行为领域不同,前者虽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领域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4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给全国检察机关作了专题辅导讲座。专题辅导后,各地学员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根据张军检察长和孙谦副检察长的批示,高检院对此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学员所提的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因修正案中增设了诸多新罪名,有些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起诉与罪轻辩护要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侵财类犯罪数量的激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本文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从权威网站挑选出的数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故意犯罪,所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本罪应当明确被告人是否在故意的态度下实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对被告人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接受被告人委托,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多次向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2、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
《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范围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