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本市城阳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2日被本院立案。
辩护人石玲,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周某的辩护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石玲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20年12月以来,被告人宋某、葛某多次结伙至青岛市城阳区红岛府建筑工地、青岛市黄岛区深港怡园小区建筑工地、胶州市碧云湾小区建筑工地盗窃施工电缆,销赃获利。
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被告人宋某、葛某所售电缆来路不正,仍予收脏转卖获利。经调解,被告人周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律师意见:
周某认罪认罚并已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对本案公诉机关职工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周某也已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并向法院提交谅解书。
请求法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周某从宽处罚,同时周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使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会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律师】袁XX 李XX【起诉罪名】洗钱罪【审理法院】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结果陈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15年11月1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指控陈X犯洗钱罪,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日,法院采纳了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
这几天万辉律师刚刚办结一个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罪很相似,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混淆。 刚办结的这个案件,万辉律师把其中的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包括如何区分两罪、如何判断两罪与上游犯罪(被帮助的犯罪)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针对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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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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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起诉与罪轻辩护要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侵财类犯罪数量的激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本文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从权威网站挑选出的数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从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201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玉佳、万宇涛,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某,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2019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郑州市新密市公安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因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于1994年5月6日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某,四川XX律师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连丈夫赵某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陈某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应属法律适用错误,罪名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理由如下: 1、本案的主犯姚某雄是通过信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的这个问题,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近年来,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呈多发状态。由于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利用网络信息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帮信罪的交织,司法实务中不仅办案单位对同样行为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而且辩护人认识也不一。为此,笔者就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异同作如下梳理,与同仁研讨。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点是:(1)都与上游犯罪有关。没有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人,就不会有帮助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范围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
我国《刑法》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简称“帮信罪”,其罪状表述的入罪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司法机关把本来应认定为帮信犯罪的,都升格作为掩隐来进行打击。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掩隐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当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择一重罪按照掩隐来定是时并无不妥,但是在具体案件应当是定帮信还是定掩隐存在争议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地域管辖的适用一直是当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应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对确定大多数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适应的,但对确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少数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并不适应,应当予以修改。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仍为多发性犯罪,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侵犯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