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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刑事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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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刑事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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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本市城阳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2日被本院立案。

辩护人石玲,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周某的辩护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石玲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20年12月以来,被告人宋某、葛某多次结伙至青岛市城阳区红岛府建筑工地、青岛市黄岛区深港怡园小区建筑工地、胶州市碧云湾小区建筑工地盗窃施工电缆,销赃获利。

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被告人宋某、葛某所售电缆来路不正,仍予收脏转卖获利。经调解,被告人周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律师意见:

周某认罪认罚并已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对本案公诉机关职工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周某也已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并向法院提交谅解书。

请求法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周某从宽处罚,同时周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使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会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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