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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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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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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陈某曾于2011 年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9日,陈XX为获取高额收益,伙同李X、庞X等人,利用李X、庞X等人的微信账户为他人提供诈骗所得资金的收款、取款服务,共计为上游诈骗分子收款、取款9万余元。

2020年4月15日本案案发,陈XX、李X、庞X等四人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最终被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陈XX家人找到XXX,寻求帮助。 

 

二、辩护过程:     (一)理性评估认罪认罚效果,勇于提供法律建议

在本案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为陈XX连续3次以上为他人转移赃款,数额超过5万元,应当认定“多次掩饰隐瞒”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之情形,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陈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检察官给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4年有期徒刑。对此,陈XX表示量刑过重,不愿意认罪认罚并征求律师意见。

律师经仔细审查案件证据,认为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不合理,若不认罪认罚,经过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法院判决会低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几率较大。

因此,陈XX选择相信律师,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践中,许多律师在当事人面临做选择时,常常以律师只提供法律分析为由拒绝出具倾向性意见。

事实上,过于中立的表述不仅得不到当事人的尊重,甚至会引发当事人的反感,当事人很容易认为,律师这是在提前推卸责任。

因此,我认为,在充分告知当事人风险的基础上,律师可以发表倾向性意见,帮助当事人作出选择。该观点我认为值得探讨,也欢迎同行们来探讨。

     (二)仔细审查案件证据,确定核心辩护观点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充分地审查。发现陈XX所实施的为他人收取赃款的行为均发生在同一天晚上,且总金额未超过10万元。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及对法律的熟悉,立即作出判断:

一、陈XX的行为不属于“多次掩饰、隐瞒”。同一个晚上连续实施超过3次以上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仍只能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行为,应当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二、陈XX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陈XX归案后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所隐瞒,但对主要犯罪事实均做了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陈XX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资金”金额需达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而本案陈XX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金额,未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罪标准。综上,辩护人确定了辩护策略:以无罪辩护观点促成法院接受罪轻辩护观点,即,以被告人陈XX犯罪金额不构成犯罪为主要抓手,促使法院接受被告人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之情形,并在量刑时予以轻判。      

(三)法庭充分表达,力争减少判决阻力

在本案开庭过程中,辩护人通过法庭发问及法庭辩论,让合议庭了解了案件的客观情况。后辩护人通过逐步分析被告人在本案中各个阶段的行为,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发表量刑情节辩护意见时,辩护人通过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发表在《人民司法》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的观点,论证陈XX的行为不构成“多次掩饰、隐瞒”。

辩护人的法庭辩护,让公诉人当庭表示“本案定性确实有一定的争议,请法院依法判决。”在那一刻,辩护人知道,胜利的天平已经倾斜。

 

 

三、辩护结果2020年12月14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结果与辩护人预期的基本一致。除无罪辩护意见外,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均被采纳。

判决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李X甲、李X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陈XX转移涉案款项系发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应当以其实际转移的款项金额计算犯罪数额,不构成情节严重,本院已作纠正。

被告人陈XX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X、李X乙主动投案且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年4月15日起至 2022年 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辩护评析

 

本案犯罪金额相对较低,尤其是在2021年以来,类似涉案金额更高的犯罪行为,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轻处理。

但是,在本案案发之时,三名同案犯先以诈骗罪被跨省刑事拘留,后又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彼时律师尚未介入)。

一方面,嫌疑人最终量刑情况将影响对检察官批准逮捕的质量考核;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嫌疑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从一重罪处理;

因此本案的定性在逮捕之后就已注定不可能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为一旦变更罪名,几名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在上述背景下,结合被告人陈XX本身系累犯,故最终法院能够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已属不易。

在当前网络犯罪猖獗背景下,网络犯罪的主要犯罪分子往往因侦查机关能力的限制而逃出法网,反而是类似于本案中陈XX这样处于网络犯罪末端的辅助人员大量落网,这类人员往往年纪轻、文化低、犯罪获利少,可犯罪金额往往又比较高。

对于此类人员应当用轻罪还是重罪进行处罚,更值得司法者去思考。毕竟,对于司法者来说,案牍一字值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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