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仅此三种,不得做扩大解释。下面通过四个真实案例来看看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案例一:重婚导致婚姻无效
原、被告于2007年8月自由恋爱,双方在200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之后在2008年12月30日生育儿子C。
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导致感情破裂。2021年1月开始,双方便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在原、被告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才发现被告在2005年与钟某结婚,而且在2015年2月2日才办理的离婚手续。
因此,原、被告在登记结婚时,被告与他人有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应属于无效。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被告在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原告办理婚姻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重婚不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而且不符合我国社会的普遍价值观。
虽然被告在本次诉讼之前已经与钟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其与原告梁某婚姻无效的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案例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
2014年,原、被告在父母的包办下举办婚礼,2017年10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生儿育女,但该婚姻并非完全自愿,属家人安排,难以建立夫妻感情,且双方是老表关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原、被告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观点:婚姻关系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从原告提供的墓碑照片及户口簿、户籍证明的内容看,可以认定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为同胞姐妹,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以及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禁止结婚的情形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最简单的标准是:生你的和你生的人,是你的直系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二代的旁系血亲和三代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超过这一范围的亲属,就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案例三:未达到法定婚龄,后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自始无效。
原告王某(女)出生于1982年2月5日,被告范某(男)出生于 1983年6月24日,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之后于2002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两子。
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没建立起感情,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双方自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200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时,女方19周岁,男方18周岁),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在均达到法定婚龄后,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故双方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应属同居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
案例四: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认定婚姻无效
李某1生于1983年11月26日,王三军生于1979年9月5日,本案王某1系王三军亲兄弟。王三军与李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王三军与李某1系自愿缔结婚姻,无强迫行为,且王三军明知李某1患有精神疾病。
王三军和李某1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二人与王三军父母共同居住,并生育一子。2019年11月21日王三军因事故死亡后,李某1被其父亲接回家中居住至今。
王某1认为李某1在与王三军结婚时患有精神疾病,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三军与李某1的婚姻无效。另查明,2020年1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父亲、母亲为李某1的监护人。
法院观点:本案王某1虽然不是李某1的配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其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诉请确认王传军(已故)与李某1的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无效只有三种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案王某1以李某1患有精神疾病为由,主张王传军(已故)与李某1的婚姻无效,该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的类型,王某1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而不能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不合法婚姻,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
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
如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发生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财产的处理。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会形成共有财产或负有共同债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财产或债务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不是简单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双方对无效婚姻的形成、存续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那么,究竟实践中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5、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1、劳动合同全部无效(1)劳动关系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归于消灭。(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无论是哪一方的过错,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动者与用人
在建筑领域,不少承包单位为追逐利益,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同时为规避被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有些人合同签订的比较隐晦,采用《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比较隐晦的字眼。有些人通过肢解工程达到将工程全部分包出去的目的。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一、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认定1、违法分包的认定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
中介合同纠纷之“跳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前言近年来,随着二手房市场交易需求的增加,房产中介服务通常成为买卖双方的必要需求,然而因各方经济利益的驱使、中介市场不够规范、委托人诚信缺失,使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实践中“跳单”现象也逐渐增多。《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制,明确禁止“跳单”行为。本文意在对“跳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
九民会议纪要解析之合同无效的认定与法律后果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直是民法学界争议的热点及难点问题,针对实务中出现的争议,《九民会议纪要》就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认定,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据此,我们将通过分析规则及其背后的原理,来解读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因违反法律法规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及救济途径是怎样的1、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2)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可撤销。2、股东会决议无效救济途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案情】 原告陈某、刘某于1964年经人介绍收养当时7岁的被告陈某明,后于1972年左右收养了次女陈某红,原告夫妻二人将被告陈某明、陈某红抚养成人,并帮着陈某明成家。陈某明成家后不久,与原告分家生活至今,因常年累月的生活琐事,双方产生隔阂。现原告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要求被告陈某明承担赡养义务,经双方亲戚、村委会数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2、补偿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
建设施工合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及法律后果一定注意挂靠与转包及非法转包的关系。三者的法律关系、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他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不好区别,例如投标时,我利用关系与业方联系好借用某央企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某央企与业方方签总包合同,而后某央企与我签定转包合同,表现形式上看,一个是总包合同。一个是转包合同,但这究竟是一种转包行为呢还是一种挂靠行为呢?不可马上下结论,要结合在前期招投标过程
裁判精要:关于案涉《土地置换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明确约定了置换土地的地块、位置、价格等内容,因此,其性质应为土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据此,土地出让合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式合同,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中华人民共
一、民法典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一)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2)客体违法抵押
现代社会里,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依照相关法规,用章单位刻制单位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管理松懈,存在多枚印章且管理混乱,导致公司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在涉及伪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诉讼中,有关“虚假印章”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因为缺乏相关的处罚措施,此种现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大作虚假陈述,欺骗法官,而且虚假得理直气壮,难道民事可以纵容当事人虚假陈述吗?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可以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正是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暗自庆幸,虚假陈述居然也能打赢官司。在此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必须要存在有使善意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因为本人的某种过错,造成客观上存在某种事实,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这些客观情况,造成一种已经授权的假象,足以让善意第三人做出判断:行为人有代理权。 此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及法律后果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本文不谈论如何认定工伤,也不谈论工伤赔偿如何计算。本文只关心“工伤私了”及其法律后果。或许是因为我国法律尚未健全,法治环境尚未形成。国人有一种倾向,遇到事情喜欢私了,而不喜欢通过正当的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问题。这可能也与国人根深蒂固的思维理念相关。当员工受到工伤,亦是如此。首先,笔者先分析一下,当劳动者收到伤害时,为什么很多往往选择私了,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在外人看来,工伤事故嘛,很简单
律师解答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两种情况:1、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2、主合同有效,但是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抵押合同可能因抵押人主体资格不合格、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而无效。《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