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三种解释原则 (一)客观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通常理解,可解释为通常的文义解释,即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即客观解释原则。
(二)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存在两种以上通常解释或者根本没有通常解释的情况下,才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二是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不应当寻求通常理解,而应当直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原则,是来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在于强调合同自由。非格式条款既属个别约定,仍有讨价还价磋商的余地,契约内容形成自由仍可维持,特肯定其优先效力 。
在实践中签订合同时,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该如何办?这时了解相关的《民法典》相关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这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而此时的格式条款也将失去原本的作用将失效。
二、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也是最重要的解决合同法律风险的途径。
因此,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重视合同具体的签订。
对合同文本的审查是风险审查的关键一步,是对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期限、履行方式、风险转移、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生效、目的等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三种解释原则的相关知识,上文介绍了三种解释原则,分别为客观解释原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以及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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