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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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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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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诸如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铺概不退换;

预付消费模式中如消费者中止消费,经营者对于预存但尚未消费部分余额概不退还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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