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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之"我的房子"不完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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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之"我的房子"不完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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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关乎每个人的房子、车子、票子,笔者不才,梳理了民法典中与房子有关的一些条款,

1、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2、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物业公司在电梯里、入门栏杆上的广告收入,属于全体业主。

3、住宅的产权届满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解读: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4、城镇户口子女,能继承农村父母房子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以合法继承,城镇户籍子女亦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另,房屋继承后,并非一劳永逸,如涉及到房屋重建、改建、扩建等重大事项,则需要报告相关手续,但非农村户口身份并不能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且房屋自然消失(包括被认定为倒塌或危险房屋)后,农村的集体组织可以收回原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5、购买二手房时需注意房屋是否设有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解读:居住权的设立,能有效地减少离婚后一方无房可住、老年人遭受"以房养老"的骗局的发生。同时也提高了房屋的利用效率。

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但对买卖二手房来说,需要关注房屋是否设立有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以过户交易,但是,居住权不会随产权人信息的转移而发生变化,且不可以租赁(当事人约定除外)。

虽然理论上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同样可以被强制涤除,涤除之后房屋恢复原状,可以正常买卖交易。

6、房子可带着抵押转让过户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解读:带着抵押权转让过户房屋,但需要通知抵押权人。

7、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读:这个是符合公序良俗的规定,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8、 婚前父母帮买房,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读:婚前父母帮买房,未明确赠与双方,则认定系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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