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位于桂林市**路**花园**号房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为了保障乙方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设立房屋居住权位置及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桂林市**路**花园**号房,三房两厅两卫,产权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二、居住权期限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的居住权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乙方去世时止,如中途甲乙双方离婚的,则居住权至双方离婚生效之日终止。
2、在上述居住权期间内,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注销手续,乙方的居住权自办理注销之日终止。
三、办理居住权的期限
甲方双方商定,在2021年1月5日之前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四、其他约定
1、乙方在居住期间,不得虐待、遗弃或作出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可立即终止乙方居住权。
2、乙方不得擅自出租房屋,并不得擅自出借房屋给非甲乙双方家庭成员之第三人居住,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居住权。
甲乙双方家庭成员包括:双方共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五、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典》之“居住权”制度最新解读 本文许建斌律师原创,不得复制转载,侵权必究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之所以专章规定居住权,归根结底是为了回应我国社会对居住权制度的需求,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具有重要
定金指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此外,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本次《民法典》对定金的相关规定,是在吸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条款的完善和补充。一.定金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诸如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铺概不退换;预付消费模式中如消费者中止消费,经营者对于预存但尚未消费部分余额概不退还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外,《民法典》第四百
解读《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秦蕊律师 袁晓波律师二、新增条款的解读1、新增条款与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关联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新增的两个条款均脱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其中《民法典》第793条吸收了《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3条、第8条、第9条。但两者并非完全一致,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其他人格权”作为“地板覆盖”条款,这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加强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精神的贯彻,也是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地板覆盖劳动权利的细化。因此,该条款实施后,人格权将得到更全面、更到位的保护。建设项目优先补偿有助于解决拖欠问题。《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
《民法典》:居住权3个法律要点“居住权”是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其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
大家都知道,当夫妻离婚时,产生矛盾和争议最多的就是房子、车子和孩子,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好多的法律工作者都有很多不同的建议,但是,从今年起,民法典生效后,我建议大家,如果离婚时,一定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以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都需要共同抚养孩子,所以,在抚养
一、本文相关法条:《民法典》366条~371条 (一)定义: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公法中也有居住权的概念,但其含义为国家保障人人有房屋居住的权利也叫住房权,这与民法中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居住权不同。 (二)特征: 1、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 具有用益性; 2、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倍速增长、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家庭结构的复杂化,继承法已脱节于时代发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民法典》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民法典》继承篇最大的修改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与合法权益,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决定权,对财富传承带来了重大影响。《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共四章,45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
基本案情:朱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作为出借人向朱某提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向朱某提供了借款。一年后,朱某因病身故,该笔借款本息未能偿还,李某得知消息后多次要求朱某的两个儿子朱某甲、朱某乙归还借款。朱某甲表示,父亲遗嘱明确其名下唯一的房屋(价值约100万元)由朱某乙继承,故其不愿意承担朱某的债务;朱某乙则认为人死
《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
什么是“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有哪些主要内容?“合同编”的主体沿用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其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条文。《民法典》的第三编共3
民法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关乎每个人的房子、车子、票子,笔者不才,梳理了民法典中与房子有关的一些条款,1、胎儿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2、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归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
《民法典》生效后的居住权的法律问题一、什么是居住权简单来讲,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举个例子,小鲁拥有一套住宅,他可以和小齐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齐设立居住权。那么居住权有什么特点呢:居住权只能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居住权只能设立在他人的住宅之上,比如小齐的居住权是设立在小鲁的房子之上;二是居住权
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来讲,不仅仅是权利的宣言,更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和依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此次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将对物业管理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次大梳理,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安全保障责任高空抛物被称为“笼罩城市的痛苦”,《民法典》明确将高空抛物列为违法行为,新增加的回收规则有望解决“坐在一起”的情况,并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责任纳入法律规定。《
当前,数字化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也成为令人头疼的问题之一。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泄露并非今天才存在,只是这些问题越演越烈,频繁被曝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事件屡见不鲜。此次《民法典》新增“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旨在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一、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
居住权制度渊源已久,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的范围,其具有保护弱者的的功能。后被《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吸收借鉴。虽然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曾规定有居住权,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正式吸收到《物权法》中。2020年5月28日我国通过的《民法典》将《物权法》被删掉的“居住权”制度重新予以规定,期盼已久的居住权制度终于被纳入法律规定中,充分体现出国家为应对时代发展及时作出的鲜明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明确了公证遗嘱的“唯一地位”,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经过公证的,即使随后又改变遗嘱,最终仍以公证遗嘱为准。我国民事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