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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居住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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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居住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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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位于桂林市**路**花园**号房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为了保障乙方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设立房屋居住权位置及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桂林市**路**花园**号房,三房两厅两卫,产权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二、居住权期限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的居住权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乙方去世时止,如中途甲乙双方离婚的,则居住权至双方离婚生效之日终止。

2、在上述居住权期间内,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注销手续,乙方的居住权自办理注销之日终止。

三、办理居住权的期限

甲方双方商定,在2021年1月5日之前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四、其他约定

1、乙方在居住期间,不得虐待、遗弃或作出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可立即终止乙方居住权。

2、乙方不得擅自出租房屋,并不得擅自出借房屋给非甲乙双方家庭成员之第三人居住,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居住权。

甲乙双方家庭成员包括:双方共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五、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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