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倍速增长、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家庭结构的复杂化,继承法已脱节于时代发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民法典》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民法典》继承篇最大的修改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与合法权益,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决定权,对财富传承带来了重大影响。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共四章,45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本文拟对《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主要亮点做简单梳理介绍。
1
遗产范围由“列举+概括”改为概括性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财产形式不断丰富、多样化,法律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民法典》不再对“个人合法财产”逐项列举,而是概括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当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比如,居住权就不能继承。
2
明确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3
增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确立继承宽宥制度。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增加了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可导致继承权丧失。所以不要因为被继承人遗嘱不利于自己,就偷偷把遗嘱藏起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五)款新增一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3、确立继承宽宥制度,更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4、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4
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加大对私产的保护。
鉴于 “老龄化、少子化”现状,不想结婚或结婚后不想生育的丁克一族越来越多,被继承人死亡后,虽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有其他亲属时,直接将被继承人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实并不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和大众期许。
《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权主体范围,使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更符合我国继承传统和社会现实。
避免因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导致遗产收归国有,加大对私产的保护。
比如,小明有个大伯,一辈子未婚未育,死亡时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唯一弟弟即小明爸爸也已过世,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会收归国有或集体,但是《民法典》实施以后,小明就可以继承大伯遗产了。
5
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
6
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条款,改为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
对于被继承人来说,《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无疑提高了变更遗嘱内容的便捷性,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遗嘱变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遗嘱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遗嘱相关的纠纷。
多年来,公证在遗嘱继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际中广泛存在因突发疾病、人身自由受限、身处境外、预约困难、程序繁琐等主客观原因导致立遗嘱人来不及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最终未能按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处理遗产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分配财产,《民法典》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7
增加遗嘱见证人限定条件。
实践中,遗嘱效力等级很多时候并不是最主要争议,遗嘱本身是否真实才是争议关键点。因此,《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这一例外情形,就比如说,聋哑人等就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8
增加遗嘱信托制度。
《民法典》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自然人设立遗嘱信托的权利。但遗嘱信托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如何设置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
遗嘱信托制度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将成为今后有钱人财富传承的重点。
9
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顺应了时代潮流。《民法典》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指定、职责、民事责任及报酬取得等,让专业人员按照被继承人的意志,专业地分配遗产,以尽可能的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保护继承人权益的同时,也切实保障了第三方债权人利益。
10
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现行《继承法》仅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至于这些收归国有的无主遗产将来用于何处,现行《继承法》无任何规定。
《民法典》的《继承编》则明确无主遗产职能用于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更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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