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遗产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原定义基本相同,只是用“自然人”取代了“公民”二字。
第二,关于遗产的范围,原《继承法》第3条正面明确地规定了遗产的范围,没有排除性规定,本条则没有正面规定遗产的范围,而是作排除性规定,即但书部分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
以列举的方式正面规定遗产范围,难免列举不周,甚至挂一漏万。另外,《继承编解释(一)》第2条,完全接纳了上述原《继承法意见》第4条。
理解遗产的定义,需注意如下四点:
( l)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自然人”几个字,意味着不仅仅是中国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才叫作遗产,而是包括所有的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同时意味着只有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才叫作遗产,法人、非法人组织遗留的财产,不叫做遗产。(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死亡时”几个字,意味着自然人没有死亡,其财产不能叫作遗产;
同时也意味着虽然与该自然人有关,但是该自然人死亡后才取得的财产,也不能叫作遗产。比如,该自然人死亡后,其单位给予的抚恤金,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赔偿金等,不是遗产,而是应当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属于应该享有相关权利的人。
因为“应该享有相关权利的人”与继承人经常是一致的,故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把它当作遗产来处理,即“视为”遗产。
( 3)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个人”两个字,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一半才是遗产,如果有与家庭成员、合伙人共同的财产,也应当先将家庭成员、合伙人的财产划出,才能认定哪些属于遗产。
( 4)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合法”两个字,意味着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非法的财产,不能算做遗产。
比如,该自然人死亡后,被查出的属于贪污、受贿所得的财产,不得当做遗产继承,应依法予以收缴;已经分割的,应予以收回。
除了以上关于遗产的定义,条文中还有很重要的一句“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不得继承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
二是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
那么具体指什么?“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我们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作广义理解。结合目前的一些规定,包括:
( l)被继承人个人承包土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注意:个人承包所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遗产)。
( 2)被继承人享有的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 3)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
( 4)《民法典》第369条规定的居住权,“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
( 5)《民法典》第992条规定的人格权,“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
以上不得继承的5类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注意,这些规定往往就是根据其性质而来的,本条再加上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规定,应该说是一种兜底性规定,包括:
( l)被继承人死后的各类抚恤金,因为该抚恤金系死亡后才可能出现的,故不是遗产,不得继承,而是根据规定由应该受领抚恤的人取得。
( 2)被继承人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能继承。但有例外,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中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
但是若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起诉或者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予以赔偿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我们认为该规定应该继续保留。
( 3)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应当获得的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得继承:
一、若该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视为遗产”来分配。
二、若指定了受益人,由受益人取得,其他的所谓继承人无权取得。但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放弃受益权,则该保险金“视为遗产” 来分配。
须注意: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关于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案例三: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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