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作为出借人向朱某提供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向朱某提供了借款。
一年后,朱某因病身故,该笔借款本息未能偿还,李某得知消息后多次要求朱某的两个儿子朱某甲、朱某乙归还借款。朱某甲表示,父亲遗嘱明确其名下唯一的房屋(价值约100万元)由朱某乙继承,故其不愿意承担朱某的债务;
朱某乙则认为人死债消,自己不应当偿还朱某的债务。无奈之下,李某将朱某甲、朱某乙一同诉至法院。
思考:朱某甲、朱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因此,“人死债消”的处理对债权人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同时,法律对继承人也予以保护,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以上即《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
该原则也可以同理解释“父债子还”,从法律的角度也是不正确的:
一、“父债子还”需要一定的前提才能站得住脚,即继承人接受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放弃继承则不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父债子还”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
问: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法律规范中的确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是只有同时满足如下3个条件,"父债子还"才能成立: 1.“父债”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必偿还。比如:因赌博、吸毒、放高利贷等形成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 2.“子”继承了“父”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不必偿还债务。 3.“父债子还”的范围是有限的。债务的清偿以
2位老人都死亡了吗?事故责任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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