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本身就表明了强烈的人身性,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房屋的利用只能是“使用”“利用”,而不可能是“居住”。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更加清楚表明了我国居住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居住权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这里规定的当事人并非居住权主体,而是居住权合同的主体,包括了居住权设立人。假定住宅所有人甲拟在其住宅上为乙设立居住权,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实际履行。
此时乙作为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但对于居住权设立人(住宅所有人)甲而言,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甲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自然应当出现其“名称”。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合作建房等商业用途中,如《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与个人共同投资、建造房屋的居住权处理,也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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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的居住权的法律问题一、什么是居住权简单来讲,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举个例子,小鲁拥有一套住宅,他可以和小齐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齐设立居住权。那么居住权有什么特点呢:居住权只能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居住权只能设立在他人的住宅之上,比如小齐的居住权是设立在小鲁的房子之上;二是居住权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1.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2.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因此,离婚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离婚调解书不签字的话是无效的。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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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指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此外,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本次《民法典》对定金的相关规定,是在吸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条款的完善和补充。一.定金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规定共四章,二十八条,在遵循《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确立了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适用为例外的时间效力规则。一、《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不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与事项,是世界上
《民法典》违约损失的赔偿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法律分析《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权属清晰的可以执行,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可以执行。房屋买卖后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可以执行的债权范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
01问:停车位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还是外来车辆的需要?答: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所以小区太多外来车辆占用业主共有车位,是违法的,需要改正的!相应条款:《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 建
《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春节假期,法信公号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书中人格权编的部分重点条文内容,为居家学习《民法典》的法律人提供参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旨本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本条在《民法通则》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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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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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青岛召开。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在当日上午做专题报告。以下为王欣新教授现场演讲的文字实录,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玥根据视频回放进行整理,并已经王欣新教授本人审定。《民法典》与破产法的制度差异与衔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欣新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首先
合同的相对性,指的是甲乙之间的合同只能约束甲乙,不能约束丙。但《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位清偿权”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情况。实践中常见案例如: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房产归小孩所有。如一方反悔要求撤销房产归属约定,法院一般驳回。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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