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
春节假期,法信公号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书中人格权编的部分重点条文内容,为居家学习《民法典》的法律人提供参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旨本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本条在《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基础上修改而来。《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通则》第99条先后规定了姓名权和名称权,第1款规定了姓名权的内容,即“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此外,《婚姻法》中也涉及了姓名权的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第2条“民事权益”规定中列举了姓名权。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其中在自然人具体的人格权中规定了姓名权。本条将《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改为“自然人”,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内容。姓名权虽然为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随着姓名权商业化使用实践的开展,其经济价值也得到体现,规定姓名的许可使用能够使姓名权的内容更加完善。本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姓名权,作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的基本功能是为了防止个人身份的混淆,表彰个人的人格特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60页)在具体适用时,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具体包括姓氏和名字。自然人出生后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姓名通常由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决定。当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才能够行使姓名决定权,决定继续使用或不使用现在的姓名。即便自然人最初的姓名是由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应充分考虑姓名权人不因姓名在成长或生活中产生困扰。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系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笔名、艺名或化名等。姓名权具有专属性,与权利人的人格紧密关联,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任意使用其姓名。《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艺名、姓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依据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可能构成侵害姓名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使用”除包括权利人的使用之外,还应包括他人对权利人姓名的正确使用。如果负有使用义务应当使用他人姓名,但不予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可成立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14页)
3.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系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自然人变更姓名,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姓名的变更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因姓名的变更通常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姓名变更权存在程序上的限制。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76页。《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变更姓名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需要遵循变更登记程序,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收养的情形下,根据《收养法》第24条的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母的姓,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姓名许可权。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虽然姓名始终与个人的人格联系在一起,具有强烈的专属性,不可以在整体上作为财产进行让与,但在经济社会中,自然人的姓名,尤其是特定领域名人的姓名,除了本身存在一定的财产价值(如签名)之外,通过许可他人在特定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姓名,可能会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产生一定的广告作用或促销作用,从而产生一定的财产利益。如许可他人将自己的姓名用于商业宣传活动,或用于企业名称,或作为商标,或注册为域名等,此时即产生姓名或名称的商品化权问题。“商品化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日本,20世纪60年代初的时候,日本开始出现大量因动漫人物原型商品化引发的侵权事件,为处理类似问题,日本制定了“商品化权”,对姓名、形象等商品化产生的侵权进行保护,之后日本学者对商品化权对象作了扩张解释,认为不仅包括漫画中的人物,也包括小说故事中的虚拟角色和真实人物等。结合上述商品化的定义,我国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是指权利人合法享有的,对现实中存在的或潜在的能够增强消费者消费欲望的人物或者形象加工使用的权利,它仅用于辅助销售的特有权利。(赵宾、李林启、张艳:《人格权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当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时,本人与使用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如姓名权人不得违反约定将姓名交由其他人使用,且其在使用自己姓名时,应注意避免与他人商业性使用产生冲突,使用人有权商业性使用姓名,并在该姓名被他人擅自商业性使用时,以企业名称权人或商标权人等主体身份起诉被控侵权行为,同时使用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姓名权人交付使用费,不得将该姓名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领域等。案例新解案情:2017年1月11日,中建某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的网站页面的终端风采VI展示处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配有周某的照片,与涉案网页上另一宣传广告语共同在页面上展示。2017年6月19日,乙网站和页面均显示有中建公司的宣传广告,并在插图周某的照片旁注有“华语喜剧演员、导演、编剧、监制、制片人、出品人代表作:《功夫》”的文字。2017年9月5日,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虹桥火车站购得一本《旅伴》杂志。中建公司在《旅伴》杂志上发布广告,在该宣传广告右侧配有周某肖像和签名的照片,照片上注有小字体文字对周某进行介绍。周某曾在2017年1月13日向中建公司发送律师函,但中建公司仍然使用周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故周某以中建公司未经其同意利用其姓名及肖像做广告,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建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姓名权的客体包括全名以及其他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例如笔名、艺名、雅号等。中建公司在涉案广告上盗用周某姓名和艺名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姓名权的侵犯。中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获得周某肖像权或姓名权的使用许可,其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站、杂志的宣传广告上使用周某的肖像和姓名(艺名),且突出显示,构成对其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中建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周某诉中建某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评析:姓名权的商业利用是姓名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周某作为艺人、导演,通过参演及导演的影视作品使得其姓名及艺名已广为人知,因此其姓名本身具有商业利用价值。中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周某许可的情况下,为增加产品的知名度使用其姓名及肖像,构成对周某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及肖像所生利益的侵害行为。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
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青岛召开。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在当日上午做专题报告。以下为王欣新教授现场演讲的文字实录,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玥根据视频回放进行整理,并已经王欣新教授本人审定。《民法典》与破产法的制度差异与衔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欣新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首先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规定共四章,二十八条,在遵循《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确立了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适用为例外的时间效力规则。一、《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不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与事项,是世界上
一、新《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民法典中没有对于房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
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呢?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民法典》存在的意义之一,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修订形成的。它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救济法的属性,旨在解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具有浓厚理论意义的同时,也具有现实操作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作出较大且全面的修改。
一、《民法典》中见义勇为的规定有哪些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
九、自力救济制度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关于自力救济制度的沿革与概念现代社会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
我国《民法典》对彩礼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最新法律规定了彩礼应予退还,以下是具体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何判断彩礼:具有严格的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自颁布以来就受到人民的热烈讨论,众所周知,《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设置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即: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离婚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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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本分析:合同关系绿色化的义务规范(一)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体现了绿色原则对合同履行活动的约束。从体系上看,该款规定列于合同履行原则和合同附随义务两款规定之后,且不属于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该条第2款规定通知、协助等义务相同,是将绿色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附随义务”的体现。附随义务性质上为法定义务,需要在裁判中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1.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2.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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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在夫妻
定金指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此外,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本次《民法典》对定金的相关规定,是在吸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条款的完善和补充。一.定金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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