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自力救济制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自力救济制度的沿革与概念
现代社会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没有规定自力救济制度。
二、民法典对自力救济制度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建议规定自力救济制度,主要理由有:一是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司法最终解决不等于唯一解决,二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
十、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在责任承担上衔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三类规定:一是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二是典型的侵权种类的基本规则;
三是其他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一些特殊规则。
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许多单行法都从自身调整范围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一条或者几条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在宪法统率下相辅相成,共同规范侵权责任。
十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
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完善。
十二、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在本条的理解上需要注意:
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是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
这里还需要强调一点,本条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十三、被侵权人死亡情形的请求权主体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被侵权人仅受到伤害、残疾,或者被侵权人作为组织仍存在的情况下,请求权人原则上是被侵权人本人。但是,被侵权人死亡的,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被侵权人为组织,其分立、合并的,被侵权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消失,也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请求权人都只能是被侵权人以外的主体。
十四、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权益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被侵权人的选择,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如何计算财产损失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
根据侵害行为及侵害人身权益内容的不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
1.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积极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2.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害赔偿。
二、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
一些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尤其是在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知识产权被侵害等情况下,很难确定财产损失。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20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三、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该规定主要针对损人不利己等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
这项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一是侵权人损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二是赋予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请求权,侵权人不能因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就不负赔偿责任;
三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确定。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为满足实践需要,在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将“他人”修改为“自然人”,明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是将“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修改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编中统一规范请求权术语的表达。
三是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六、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侵权人给付被侵权人超过其实际受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
作为一种集补偿、制裁、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运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对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和植物新品种作出规定和保护。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2020年4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专利法》修改正在进行中,草案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拟给予惩罚性赔偿。《商标法》规定了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和植物新品种规定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因行政法规不宜规定惩罚性赔偿,对这三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
十七、公平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公平分担作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本条的理解上需要注意:
1.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是侵权责任编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有不同。与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公平分担行为人并没有过错。
(2)承担过错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失为原则,公平分担只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受害人以补偿。
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其适用以法律的特殊规定为根据。也就是说,承担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
而公平分担,行为人没有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2)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而公平分担只是原则规定适用条件,没有具体界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
(3)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的是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有的法律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公平分担只是分担损失的一部分,没有最高额限制。
2.公平分担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如果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应当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负责;
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分配责任。
3.“法律的规定”可以是本法的规定,例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除了本法外,“法律的规定”还可以是其他法律根据实践需要作出的相应规定。
十八、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侵权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本条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作了三个层面的规定:
1.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一是有利于赔偿费用的按时支付。二是有利于合理确定赔偿费用的数额。
2.协商不一致的一次性支付。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面和及时的弥补,因此,如果当事人就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后,受害人不同意分期支付,侵权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3.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分期支付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二是根据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结语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与绝对权请求权、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等方面作出了立法调整。
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理论以及现实新情况作出了补充完善。这些调整、完善以及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的重新定位等问题,值得大家学习与讨论。
来源: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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