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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郑州观点丨关于《民法典》合同无效相关规定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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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郑州观点丨关于《民法典》合同无效相关规定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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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关于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一定调整,而在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往往会成为合同案件争议的首要焦点。

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进行梳理。

一、《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效力”一章的规定

合同是典型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章中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而本章关于合同效力进行了特别规定,在适用规则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合同编中及分则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

在《民法典》合同的效力一章中,从502条至508条,共有七个条文:

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508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法律行为”一章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08条的的规定,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中没有规定的,可以援引《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在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有:

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法典》其它章节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除了《民法典》上述规定外,在其它章节中也存在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也是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有效(不支持合同无效主张)的直接依据。

主要有:

(一)关于代理行为效力的规定

第170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上述条文针对常见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职务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三类有争议的代理行为效力的依据。

(二)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格式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和认定,无需当事人主张,这一条与第496条中规定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能否订入合同需要当事人主张并由法院审查有区别。

(三)《民法典》其他分则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682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705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706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737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738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850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86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关于是否适用《民法典》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必然涉及到大量的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延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并且会因相关合同产生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或者已经终审,为此,该《规定》对此做出规定。

主要为:

第1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3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4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5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8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9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另外,除了《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做出规定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类文件中,还存在很多关于典型合同无效的具体规定,常见常用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的第2条、第5条、第6条、第49条、第50条、第63条、第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第8条、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条、第24条、第25条、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等,这些规定都是我们在司法实务中需要把握的具体裁判规则。

#作者介绍李振东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在公司法、合同法以及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等领域法律功底深厚,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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