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45-550条规范了债权让与,对《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修改的重点在于: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从权利让与的效力、扩大债务人的抵销权。
1、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仅属相对禁止,其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
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需要判断债权的标的及第三人的主观善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所以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仅具相对效力,是因为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财产价值,不仅在流转中实现价值,而且也能作为责任财产发挥作用,若赋予该特别约定绝对效力,其代价是债权不能自由流通。
2、具有从属性的权利只能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一同移转。
如果从权利移转以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为条件,则未登记或转移占有是否影响从权利移转的效力?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第547条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民法典》第549条扩大了债务人抵销权的范围。
《民法典》第549条增加的内容为:当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即双务合同)产生时,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具体法律条文:
《民法典》合同编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编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第5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83条: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规定。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自463条至988条。合同编分为三大部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和现在实施的合同法相比,通则部分载入了债法中关于债务履行的规则,增设了合同的保全一章。典型合同部分增设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此外,合同编将原来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
一、文本分析:合同关系绿色化的义务规范(一)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体现了绿色原则对合同履行活动的约束。从体系上看,该款规定列于合同履行原则和合同附随义务两款规定之后,且不属于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该条第2款规定通知、协助等义务相同,是将绿色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附随义务”的体现。附随义务性质上为法定义务,需要在裁判中
共有理解与适用07审判实践中如何依据《民法典》审查共有人对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处分权?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解答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
物权的保护03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236条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解答(1)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条件第一,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权人的代理人。他物权人参照本条规定也可行使妨害排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旧《合同法》是在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21年了,一共是428条。《民法典》是在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共1260条,其中合同编526条,基本上占据了《民法典》的近半壁江山,充分说明了合同编在《民法典》里的重要地位。《民法典》合同编对之前的《合同法》有实质性修改的条款多达145条,限于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 同第一分编 通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关于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一定调整,而在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往往会成为合同案件争议的首要焦点。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进行梳理。一、《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效力”一章的规定合同是典型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章中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而本章关于合同效力进行了特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
《民法典》担保编的内容有:担保物权消灭情形、设立担保物权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规定等,详细规定了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一般来说,合同主要条款缺失,即为合同漏洞。基于合同全面、诚信履行原则,需要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主要规定在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民法典》另有26个条文引用了第五百一十条,这些条文亦属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之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有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合同的相对性,指的是甲乙之间的合同只能约束甲乙,不能约束丙。但《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位清偿权”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情况。实践中常见案例如: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房产归小孩所有。如一方反悔要求撤销房产归属约定,法院一般驳回。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
一、《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用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
一、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三种解释原则 (一)客观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通常理解,可解释为通常的文义解释,即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即客观解释原则。 (二)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民法典》对于规范合同格式条款采取了科学的立法体例,形成了订入规则(第496条)、效力规则(第497条)、解释规则(第498条)三重规制,弥补了《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变化体现在格式条款订入规则。1、规定了格式条款订入新规则。《合同法》第38条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赋予“提示及说明义务”,但对于“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违反提示说明义务导
什么是“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有哪些主要内容?“合同编”的主体沿用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其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条文。《民法典》的第三编共3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