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指的是甲乙之间的合同只能约束甲乙,不能约束丙。但《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位清偿权”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情况。
实践中常见案例如: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房产归小孩所有。如一方反悔要求撤销房产归属约定,法院一般驳回。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因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故此,在离婚后一方欲依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民法典》施行后,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为法院“无权单方撤销”提供了明确依据。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1.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2.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因此,离婚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离婚调解书不签字的话是无效的。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定金指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是对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此外,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本次《民法典》对定金的相关规定,是在吸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定金条款的完善和补充。一.定金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关于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一定调整,而在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往往会成为合同案件争议的首要焦点。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进行梳理。一、《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效力”一章的规定合同是典型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章中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而本章关于合同效力进行了特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一般来说,合同主要条款缺失,即为合同漏洞。基于合同全面、诚信履行原则,需要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主要规定在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民法典》另有26个条文引用了第五百一十条,这些条文亦属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之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有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一、《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用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规定共四章,二十八条,在遵循《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需要的基础上,确立了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适用为例外的时间效力规则。一、《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不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与事项,是世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 同第一分编 通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旧《合同法》是在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21年了,一共是428条。《民法典》是在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共1260条,其中合同编526条,基本上占据了《民法典》的近半壁江山,充分说明了合同编在《民法典》里的重要地位。《民法典》合同编对之前的《合同法》有实质性修改的条款多达145条,限于时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释[2020]15号颁布时间:12/29/2020实施时间:01/01/2021效力状态:有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违约损失的赔偿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
法律分析《民法典》未过户的房产权属清晰的可以执行,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可以执行。房屋买卖后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可以执行的债权范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
《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春节假期,法信公号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书中人格权编的部分重点条文内容,为居家学习《民法典》的法律人提供参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旨本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本条在《民法通则》第99条
一、新《民法典》对于房产的规定民法典中没有对于房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
《民法典》第545-550条规范了债权让与,对《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修改的重点在于: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从权利让与的效力、扩大债务人的抵销权。1、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仅属相对禁止,其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需要判断债权的标的及第三人的主观善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