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规定。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自463条至988条。
合同编分为三大部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和现在实施的合同法相比,通则部分载入了债法中关于债务履行的规则,增设了合同的保全一章。
典型合同部分增设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此外,合同编将原来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
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纳入准合同单独作为一个分编,形成了全新的体系结构。
合同编对《合同法》有较大的调整,对许多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民法典》合同编主要变化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
民法典第491、512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时间。例如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在法条中增加了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规则部分,这使当事人在遇到很多因新形式互联网交易而产生的纠纷时有法可依。
三、明确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515条至521条明确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其中选择之债填补了原《合同法》的空白,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其中,如果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四、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增加了“仲裁机构”也有权确认情势变更或解除的规定。
五、扩大了债权人代位追偿债权的时间范围,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可以自愿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上述条款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范围不再限定为“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六、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七、增加了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规定有利于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
八、增加了分期付款合同出卖人解除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规定提高了买卖交易的效率,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九、明确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十、改变了有关“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十一、明确规定了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亲属的房屋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该法律条款表明: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者出租人的近亲属相对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明确规定了运输合同中旅客乘坐交通工具应遵守的秩序。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法律明确禁止“霸座”行为。
十三、明确规定“寄存人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时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视为保管”。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十四、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明确禁止“跳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明确禁止“跳单”,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十五、在有名合同中新增加了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保理的通知,追索权、主张权利。《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费用的支付、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961条至966条规定了中介合同,对中介合同的履行、报酬的支付等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规定了合伙合同的订立、利润分配、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545-550条规范了债权让与,对《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修改的重点在于: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从权利让与的效力、扩大债务人的抵销权。1、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仅属相对禁止,其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需要判断债权的标的及第三人的主观善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
一、文本分析:合同关系绿色化的义务规范(一)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体现了绿色原则对合同履行活动的约束。从体系上看,该款规定列于合同履行原则和合同附随义务两款规定之后,且不属于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该条第2款规定通知、协助等义务相同,是将绿色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附随义务”的体现。附随义务性质上为法定义务,需要在裁判中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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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 同第一分编 通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关于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了一定调整,而在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往往会成为合同案件争议的首要焦点。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进行梳理。一、《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效力”一章的规定合同是典型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章中对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而本章关于合同效力进行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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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再一步步提高,这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之一就是债权人在借款时懂得让债务人找担保人做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较之前《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有了很大改变,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担保的新变化。旧:《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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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编的内容有:担保物权消灭情形、设立担保物权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规定等,详细规定了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一般来说,合同主要条款缺失,即为合同漏洞。基于合同全面、诚信履行原则,需要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主要规定在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民法典》另有26个条文引用了第五百一十条,这些条文亦属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之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有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合同的相对性,指的是甲乙之间的合同只能约束甲乙,不能约束丙。但《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位清偿权”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例外情况。实践中常见案例如: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房产归小孩所有。如一方反悔要求撤销房产归属约定,法院一般驳回。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忠实义务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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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用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