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的居住权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居住权简单来讲,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举个例子,小鲁拥有一套住宅,他可以和小齐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齐设立居住权。那么居住权有什么特点呢:居住权只能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居住权只能设立在他人的住宅之上,比如小齐的居住权是设立在小鲁的房子之上;二是居住权只能设立在住宅之上,如果是商铺就无法设立居住权了。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也就是说主要是基于居住,而不能用于经营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必须签署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基于遗嘱)。很多人理解的是只要承租了房子就可以设立居住权,这是错误的,必须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必须依法登记,居住权消灭之后需要进行注销登记。居住权消灭有两种情形,一是居住权期限届满;二是居住权人(小齐)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之后将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设立的,但是也可以有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也就是说小齐的居住权只能自己行使,无权把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小齐去世后居住权不能由她的继承人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能出租。小鲁这套住宅原则上不能够再出租,但是可以有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在婚姻关系中可能的应用场景居住权的新设将从婚姻、继承、财富传承和养老等多方面拥有不同的应用场景,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那么居住权在婚姻关系中可能有哪些应用场景,并将如何影响婚姻关系呢,主要简单介绍以下三个方面:(一)结婚房产不加名,为你设立居住权现在结婚时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离婚纠纷就是因为是否加名引起的。但是在目前现状之下,如果是贷款购房,在还清贷款之前是没有办法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我们可以设想,在居住权制度完善成熟之后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场景:小鲁婚前贷款买房,小齐跟小鲁结婚时可以要求小鲁为她在这套住宅上设立一个居住权,期限可以设立为一辈子(居住权期限可以设立到居住权人去世),这得多浪漫啊。如果非要加名,等到房子贷款还完了,再注销居住权登记,把小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也可以啊。居住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房产加名这个中国式难题。但是居住权的存在也会带来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小鲁可以为小齐设立一个居住权,那他也可以在这套住宅上给其他人设立居住权啊。小鲁和小齐结婚后七年,小齐想要离婚,小鲁想到虽然房子所有权是自己的,但是小齐要住一辈子,心里就特别不舒服。他这个时候可以给他爸爸、妈妈、妹妹甚至七大姑、八大姨等其他人在这套房子上设立居住权,虽然我没法赶走你,但是我可以恶心你啊,要是小齐没办法承受搬走了,那她的居住权权利就等于形同虚设。(二)离婚之后仍有稳定住处现行《婚姻法》 和《民法典》都有负担能力强的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适当帮助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主要体现为住房困难。小齐远嫁他乡,婚前无房,和小鲁离婚后就没有稳定住处,每月工资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小鲁想要适当给予她帮助,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鲁可以以房屋的居住权来对小齐进行帮助,但是实践中如何操作呢,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保障。居住权的存在就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小鲁完全可以和小齐协议约定为小齐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到小齐经济状况好转了再注销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三)通过离婚分割所得的房子不能卖在通常情况下,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会设计到房屋所有权的分割。在所有权和居住权分立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情况:小齐在和小鲁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小鲁支付了对应的价款,后来去房管局做析产时才发现小鲁在这套房子上为小三设立了居住权。本来小齐想着离婚后把这套房子卖了,置换一套大房子,结果房子上却被设立了居住权,谁会买一套有权利瑕疵的房子呢。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基本没有商业价值,倒是体现了房产的居住属性。居住权在婚姻法中的影响远远不止本文介绍的三个方面,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居住权制度将正式落地,在现实中肯定会产生各种各样好(坏)的影响,但不得不说的是,在婚姻中一定要注意居住权这个权利,它可能比“离婚冷静期”的威力还要大。
《民法典》生效在即,这部法典涉及生活方方面面,今天通过灵魂9问来看它对物业管理的影响。故事背景:C阿姨于2019年年底在湖里某新建小区买了套商品房,在春节前完成了乔迁。·part 1·2020年2月,正值疫情肆虐,开发商便委托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进行消毒。C阿姨以未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服务费。问:C阿姨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成立吗?答:虽然C阿姨未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
正 文【前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已正式实施,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与以前既有相同也有不同。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前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20余年的《合同法》正式废止,今后关于合同方面的规定都由民法典继续护驾。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市场经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施行,《民法典》生效后,哪些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而哪些又不适用,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就《民法典》生效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全面规定,本文对此进行归纳。一、总体原则《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021《民法典》实施后,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 转载自: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关于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的审查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案例三: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
来源:《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原标题:《民法典》实施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节选自该文章第五部分《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的说明”中所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其中在合同解除方面出现了一些变化,特别有关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异议期方面,本人试就此谈谈自己的体会。《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有关合同的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解除程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主要规定在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另规定
最近突然看到离婚的新规,新的变化让我大吃一惊,想不到现在离婚这么容易了。相信很多人会问:“这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过,就我的个人意见来说,这应该算是一件好事。毕竟离婚总有这样那样的理由,不合适就好聚好散,勉强自己也不一定会幸福,解决问题的方法简单便捷也是广大被离婚问题困扰人群的福音。协议离婚:(传统久办法,听说最多可以持续一年半)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人,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
《民法典》生效前后对于未明确担保方式情况下的认定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典生效前,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那是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更重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从而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有不少人对担保责任的错误认知,作出通常与自身的意愿相违背的约定,故而加重了
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再一步步提高,这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之一就是债权人在借款时懂得让债务人找担保人做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较之前《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有了很大改变,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担保的新变化。旧:《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何认定,较以往有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厘清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让百姓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现本律师简要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生效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规定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着我们的一生。0岁以下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
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法典中的“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被誉为是“跨越时空的守护”。《民法典》有关继承权制度的变化1 、增加了两个遗嘱形式例子:年满90岁的张大爷想给子女立一份遗嘱,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争房产发生纷争。但张大爷自小是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没法写遗嘱。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办法
《民法典》第938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此之外,《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均有对某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不采用的,对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合同类型的确定,都会带来争议的风险和举证的困难。为此,有必要汇总整理各规定。 须提示的是,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不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人,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的案例,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有些案例时间真的很长,让人心身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