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如何认定,较以往有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厘清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让百姓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现本律师简要为大家介绍一下。
《民法典》生效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规定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这里认定不动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是,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出资是全款,而不能是部分房款。如果仅是部分房款,即使是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父母出资时可以根据出资情况进行多分。
《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父母全款出资购房,即使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崦不是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民法典》实施前后,对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法律规定并无改变,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变成:“有约定的仍然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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