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自颁布以来就受到人民的热烈讨论,众所周知,《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设置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即: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离婚不再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即宣告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先设置30天的申请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在30天内都可以申请撤回。
30天的申请离婚冷静期过后,还有一个30天的申请发证期,即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发放离婚证,如任何一方不到场的,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看完上面,大家都觉得民法典的规定使得离婚变难了,但对我们专业的律师而言,我认为,民法典只是让协议离婚的“难度”增加,但却在诉讼离婚的方式中增加了一个硬性离婚条件,使得以前诉讼离婚中的可自由裁量的离婚条件缩小!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点就是最后一段话,如第一次诉讼离婚不被判离,双方分居满一年后,一方再提起离婚的,应予以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条,相信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这一条属于硬性判离规定,也减少了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扯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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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孙老与小赵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1年3月,孙老、小赵在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孙老被小赵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经医院诊断治疗,医生告诉孙老,其右眼已不能治愈。孙老及其家人怀着气愤的情绪找小赵理论,声称小赵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仍选择扣球,致使孙老右眼受伤,构成重大过失。小赵对此感到十分冤枉,反驳称孙老已经七十多岁,具有多年的羽毛球参赛经验,理应知道羽毛球运动具备天然
一、文本分析:合同关系绿色化的义务规范(一)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绿色附随义务,体现了绿色原则对合同履行活动的约束。从体系上看,该款规定列于合同履行原则和合同附随义务两款规定之后,且不属于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该条第2款规定通知、协助等义务相同,是将绿色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附随义务”的体现。附随义务性质上为法定义务,需要在裁判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产品的普及,打印件部分替代了传统的书写。《民法典》生效以后,增加了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1.打印遗嘱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三是注明年、月、日。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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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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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人格权保护,这既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春节假期,法信公号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书中人格权编的部分重点条文内容,为居家学习《民法典》的法律人提供参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旨本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本条在《民法通则》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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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青岛召开。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在当日上午做专题报告。以下为王欣新教授现场演讲的文字实录,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玥根据视频回放进行整理,并已经王欣新教授本人审定。《民法典》与破产法的制度差异与衔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欣新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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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着我们的一生。0岁以下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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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务洽谈进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双方都具备了一定的合作意向。为了让洽谈的结果固定下来,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的一方会要求对方交纳一定的定金或者订金。因为两个字为同音且语义相近,往往在日常生活中容易混淆。上述概念的区分和应用杨律师通过本文为大家讲解。| 定金的概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入户盗窃极易转化为抢劫,对人身及财产侵害的严重性,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案例】 42岁的黄女士当天过生日 ,便和朋友一起去酒店吃饭,饭局结束时已是深夜12点。黄女士刚到家门口,发现门开着,借着酒胆悄悄进入房间,发现一名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解读:因债权转让为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本条规定系准用性规则,本章规定之外的问题,适用债权转让有关规定(《民法典》第545至556条)。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民法典》对债权转让制度进行的修改,保理合同关系项下保理人的权利保护范式也发生了较为有利的变化。天津高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第4条[9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有二: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权利。来源:民法典
一、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规定三种解释原则 (一)客观解释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通常理解,可解释为通常的文义解释,即以通常一般人的了解可能性为其解释标准,即客观解释原则。 (二)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原则。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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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相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合同的相对方一般处于从属地位,很容易因为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受到损害。《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坚强的后盾。《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
导读《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那么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