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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民法典》新增条款改动,增加离婚判定硬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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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民法典》新增条款改动,增加离婚判定硬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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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自颁布以来就受到人民的热烈讨论,众所周知,《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设置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即: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离婚不再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即宣告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先设置30天的申请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在30天内都可以申请撤回。

30天的申请离婚冷静期过后,还有一个30天的申请发证期,即30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发放离婚证,如任何一方不到场的,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看完上面,大家都觉得民法典的规定使得离婚变难了,但对我们专业的律师而言,我认为,民法典只是让协议离婚的“难度”增加,但却在诉讼离婚的方式中增加了一个硬性离婚条件,使得以前诉讼离婚中的可自由裁量的离婚条件缩小!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点就是最后一段话,如第一次诉讼离婚不被判离,双方分居满一年后,一方再提起离婚的,应予以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条,相信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这一条属于硬性判离规定,也减少了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扯皮行为。

以上就是张律师今日普法内容,有其它问题可以通过微信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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