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扣杀”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民法典》新增的“自甘冒险”条款来为您解答

问题描述

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扣杀”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民法典》新增的“自甘冒险”条款来为您解答
1个回答

基本案情:

孙老与小赵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1年3月,孙老、小赵在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孙老被小赵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

事发后,经医院诊断治疗,医生告诉孙老,其右眼已不能治愈。孙老及其家人怀着气愤的情绪找小赵理论,声称小赵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仍选择扣球,致使孙老右眼受伤,构成重大过失。

小赵对此感到十分冤枉,反驳称孙老已经七十多岁,具有多年的羽毛球参赛经验,理应知道羽毛球运动具备天然的危险性,其自身身体条件不适宜继续参与此类运动,继续参加会增加其受伤的风险。

且事发时自己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因此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无奈之下孙老以身体权被侵害为由将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孙老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由于小赵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孙老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评析:

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存在被羽毛球击中导致健康权受损。

本案中,孙老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此种情况下其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因此,只有在小赵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

在国家提倡全民运动的时代,作为参与者我们在参加羽毛球、篮球、足球等类似具有一定对抗性和风险性的活动时,应当提高保护措施,加强规则意识,更重要的是自己对参与活动的风险要有评估,提高避险意识。

提醒大家,锻炼身体很重要,安全行动更重要!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