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问:甲要建造农村自居房屋,交由乙施工,并和乙谈妥了施工费用。后乙找来水泥工丙等5人具体负责施工,约定按日计工钱。
后丙在施工过程中因缺乏安全措施,不慎从房顶摔下致死。对于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作为水泥工,丙是乙找来的,工钱是和乙协商,也约定由乙支付,因此,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
乙为雇主,接受劳务,丙为佣工,提供劳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丙是因劳务受到损害,故乙应对丙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丙自身在此过程中存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其次,甲是房主,将建房工程交由乙施工,成立发包和承包的关系。丙是因缺乏安全措施从高处摔下致死,为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雇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乙作为个人,不可能拥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于农村建筑,即使不需要是工人具备相应资质,也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甲作为房主,应该对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审查。
若甲明知或应知乙无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而仍然交由其承包,则应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53辑
1、没有劳动合同员工意外受伤的,赔偿责任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2、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发生工伤一年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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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倒塌致人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危房倒塌致人受伤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
提供劳务者,是指未与雇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有关劳务活动的自然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包括帮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指定的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按照双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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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并不能看出谁是过错方,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平责任是要都承担一部分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