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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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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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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是指未与雇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有关劳务活动的自然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包括帮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指定的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按照双方各自过错进行归责;

2.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又区别于劳动关系的,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

3.雇佣关系下的发包人、分包人等主体存在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于提供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形成的帮工关系,鉴于帮工关系的无偿性,司法解释采取公平原则进行归责;

5.因承揽合同关系中,因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自身造成损害的,在无法举证定作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另外,承揽人的雇员并非承揽人,定作人不应为其承揽人的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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