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构成要件是:
1、这项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致人受伤,比如具有身体对抗性的球类活动:篮球、足球、橄榄球,或者蹦极、攀岩、跑酷、潜水这类挑战人类身体极限的活动;
2、受害者对这类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有意识,但是仍然自愿参加,适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只要其对文体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有清晰的认识就行;
3、受害人参加活动,其他参与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如果运动员受伤的,其他参与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是指未与雇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有关劳务活动的自然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包括帮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指定的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按照双方各
互相打闹受伤的,如果一方具有过错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果属于意外事件的,由本人自负受伤的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工人在干活中受伤,如果雇主和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雇主没有过错的,由工人自行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建筑工地的工人或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能否申请工伤赔偿?建筑工地工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都是假定条件..注意《担保法解释》所说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处理”,要理解法条中所说的“处理”的含义;而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才是法律后果,即。《担保法解释》所说的“处理”就是适用《担保法》30条的法律后果。从法理的角度说,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和《担保法》第三十条的,《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和《担保法》第三十条都是法律规则:“主合同
小区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业主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强强和壮壮都是六年级(12岁)的学生,在课休期间,老师到教室外面打扫卫生,在教室里的强强和壮壮因争抢座位而打斗,强强将壮壮的眼睛打伤,谁应当向壮壮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 强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同时,《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
关于股东应否对增资行为之前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关责任,最高院有两则最新裁判案例,虽然两则案例案由并不相同,但裁判观点高度一致。案例一:(一)基础案情1、2012年,黄某、冯某与杨某、江苏某某公司陆续发生借贷关系,并因此产生债权债务。2、2014年3月6日,江苏某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朱某等为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从4047.619万元增至12291.7838万元,此次增资额由朱某认缴12
两人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抗拒不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所以无论私下如何协议都会以产权登记为准。用他人的车牌指标购车一般为登记在指标所有人的名下,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抵押合同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相应的债务关系,以车为抵押物,债务人要车须偿还债务,不要车即以车平等债权(债权消失)。
王先生是某运输公司的雇员,公司派王先生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王先生的老家,王先生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他人车毁人伤。请问,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王先生和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运输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王先生追偿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
高小姐在超市订购了一套电热水器,由商场负责安装。当晚,高小姐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不幸死亡。当高的家人向销售者和生产厂家索赔时,二者互相推诿。问:高的家人到底应当身谁索赔? 很显然,这是一起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伤亡事件。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们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中非常普遍,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惯。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也不少见。那么,无偿帮工后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申请赔偿?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无偿帮工后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申请赔偿? 阳某某是华辉公司(化名)的员工,在进行修剪树枝的绿化工作过程中,从树上坠落导致受伤。阳某某
员工在工作中致人受伤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谁担责学校组织校外活动时学生受伤的,如果学校没有尽相应义务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
律师解答小孩在高中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当由学校负责,前提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则第三人需担责,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仅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
如果该活动系由单位组织安排,并且单位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的,那么应属工伤认定的范畴。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担保合同有效,则连带担保责任要承担的;2、与单位的免责协议,这个协议虽然有效,但没有意义,因为担保人为债务人代偿后(即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1、职工与银行的担保合同关系,依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权向债务人求偿,所以职工与单位的免责协议没有实际意义
不用承担责任,菜刀的功能是切菜,但购买者变换了用途用去杀人,这不是卖刀人所能掌控的。如果明知其要去杀人还为其提供菜刀,则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当民事纠纷出现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民事诉讼是一个相当专业的法律活动,很多案件需要由律师来代理当事人进行,因此,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还要承担一定的律师代理费,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当事人都会问到律师费能不能由败诉方承担,下面就由律师总结当事人可以向对方主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