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
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异议区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二则适用的审查依据和救济途径均不相同。
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进行浅析。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救济途径的规定,但该法并未对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区分。
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护,改变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使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该规定对于执行异议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提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是认为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救济机制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裁定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标的异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即指法院在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出的异议。提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异议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救济机制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也就是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哪些是足以阻止该标的执行的实体权利?实践中包括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特殊担保物权。一般担保物权,担保权人仅对担保物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
(4)到期债权等。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竞合的处理
《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既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异议请求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要严格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与执行异议的内在法律关系,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明确异议请求。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
一文了解: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大竹律师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1)路径说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 组织卖淫罪,行为人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具体体现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因此,你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怎么处理执行过程中,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
怎样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执行标的异议怎么办 对执行标的物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异议,法院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本文主旨】如何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的区别,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之异议及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异议及救济程序。一、异议的法律依据不同1、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书面请求。救济途径:若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幸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本文主旨】如何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的区别,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之异议及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异议及救济程序。一、异议的法律依据不同1、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
1.主体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2.对象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是执行的标的。3.救济途径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它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确立这一制度,并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是:(1)必须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
一、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由此可见,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注:这里的不生效应当理解为效力待定,首封解封后,轮候查封自动生效)。 二、轮候查封法院的裁定也暂
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认识与执行法院不一致,对终结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一、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不回复怎么办1、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不回复可以咨询一下法院相关部门,一般情况十五个工作日给回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
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认识与执行法院不一致,对终结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时,该如何解决这种冲突?能否针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间又有何要求?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复议案件,结合案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类似案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遂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多启发。案情简介2014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林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地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补充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
一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执行程序尚未发生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不具有执行异议的性质;而在执行终结后,案外人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由案外人提出。 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例如,
最高院答复:单位失信被执行,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五个方面进行惩戒四、在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存在对单位难以惩戒的问题,因此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惩戒。 一是依法限制消费。二是采取财产调查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三是依法适用拘留、罚款。四是依法采取限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