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
【本文主旨】如何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的区别,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之异议及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异议及救济程序。
一、异议的法律依据不同
1、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归档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该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主体不同
1、对违法执行行为异议主体是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妨碍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侵害的。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2、对执行标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不包含执行当事人。
三、异议期限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期限(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终结执行60日)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除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对其他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执行标的异议期限(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或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执行标的异议,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作出。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不等同于案件执行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单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意义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四、救济途径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不服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复议,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标的异议: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该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律师,执行微信15801113298)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本文主旨】如何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的区别,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之异议及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异议及救济程序。一、异议的法律依据不同1、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
执行异议无疑是执行案件中的一个难点,由此而衍生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更是给人一种难以把握的感觉。总体而言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类,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原则上不会产生执行异议之诉,但有两个例外,即: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行为异议和对执行分配方案的执行行为异议。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能产生执行异议之诉。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将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总体框架呈现出来,便于大家
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案外人往往主动向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确权。另案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级法院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构成影响;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标准不同,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起诉;或就近起诉方便自己行使诉权等等。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原告银河公司诉被告张某、建联公司、新长海大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基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告建联公司
浅析对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异议区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二则适用的审查依据和救济途径均不相同。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分进行浅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
1.主体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2.对象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是执行的标的。3.救济途径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
一、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审审理,但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外人再审之诉:案外人认为已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不同点:(1)功能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在于确定执行依据的效力,不具有中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权能。其本质属于新诉,是
1、执行异议必须书面异议;2、向执行法院提出;3、特别注意区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是权利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一个实体权利,可以是所有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执行异议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一句话,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应该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案外人异议往往执行行为没有错误或不当,但表面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标的)实际属于案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1、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2、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因此,你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怎么处理执行过程中,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它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确立这一制度,并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是:(1)必须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
一、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由此可见,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注:这里的不生效应当理解为效力待定,首封解封后,轮候查封自动生效)。 二、轮候查封法院的裁定也暂
怎样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认识与执行法院不一致,对终结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
一、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不回复怎么办1、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不回复可以咨询一下法院相关部门,一般情况十五个工作日给回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
一、对执行标的异议怎么办 对执行标的物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异议,法院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
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认识与执行法院不一致,对终结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时,该如何解决这种冲突?能否针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间又有何要求?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复议案件,结合案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1)执行异议符合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条(2)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