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完毕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完毕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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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某某因朋友欠其300万,朋友无力偿还,双方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约定朋友以房屋抵债300万。当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因朋友另有欠款被法院查封。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立即中止对房产的执行。律师开展的工作及代理观点:律师帮助原告及时提起安外人执行异议,泉州中院予以受理。本律师认为泉州中院执行庭执行房产明显错误。理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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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李一上诉请求:1.撤销判决,改判支持李一的全部诉讼请求;2.a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法院未对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系列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效力进行审查,违反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重点,涉及到民事权益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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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另一方以被执行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份额。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的,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上述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实质审理,而不得在未予以实体审理之情形下,以执行标的系根据法院的强制执行为转移为由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案例索引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唐俊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8)湘民再234号;合议庭成员:孙建立、吴爱莲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能否处分标的物1、不得处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述: 2011年10月29日,刘某与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保留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以76万元的总价购买其公司开发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的一套房屋,并支付预留保证金2万元。2015年5月21日,刘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该房屋至今。2016年11月8日,该房地产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被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除了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 裁判规则 在《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申请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的,如果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送到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
结论:不能案例:《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3期,第104页(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五)原判决认定李建国系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旨在对于那些已实际施工诉争工程但无法因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人予以限制性保护,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者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