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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问题?

问题描述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问题?
1个回答

结论:不能

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3期,第104页(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

(五)原判决认定李建国系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旨在对于那些已实际施工诉争工程但无法因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人予以限制性保护,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判决认定李建国为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方面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另一方面因一、二审法院并非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未围绕该工程所涉各方之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进行庭审、判断及裁决,故作出该认定可能有失公正且可能对于该工程所涉各方之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原判决作出的关于李建国为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2020)川11民终811号:

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旨在对已实际施工但因无合同关系而不能主张工程款的人予以保护,司法解释赋予了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权利。

因该规范的特定背景和特殊性,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只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审查超出了该类案件的审理范围,故本案不宜对蔡西西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予以认定。

(2017)冀民终34号:关于工程款及工程款优先权的确认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但是,双维公司提出的工程款优先权确权请求,涉及其与天轩公司之间的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合同履行、工程量、工程款的数额及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除斥期等诸多内容,况且双维公司已在临漳法院对天轩公司提起拖欠工程款纠纷之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并不是强制性条款,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故双维公司提出的工程款优先权确权请求不宜在本诉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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