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的,如果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送到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异议标的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此时申请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与案外人相反,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恢复对异议标的的执行,因此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也可被称为“许可执行之诉”,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该诉讼主要是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因此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
如果被执行人也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当增加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以使相关争议一并解决,充分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同裁判之间可能出现的分歧和矛盾。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经初步审查对异议标的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为了避免异议标一直处于中止执行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申请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的,如果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应当在裁定送到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
一、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怎么提1、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执行异议的主体人的身份,如提出异议的案外人的名称和申请执行异议的对象,并列明请求法院中止实施执行措施的涉案财产的名称和范围,如被查封的车辆的车牌号,或被查封的房屋等等,最后应当详细说明提出执行异议的详细事实和理由,如自己是该财产所有人的证明或获得该财产的时间和凭证等等。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一、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怎么办1、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起的事执行异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2015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但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原告XX公司与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马X、XX管理公司、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供应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所王律,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XX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劳务公司的委托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类似案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遂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多启发。案情简介2014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林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地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补充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述: 2011年10月29日,刘某与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保留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以76万元的总价购买其公司开发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的一套房屋,并支付预留保证金2万元。2015年5月21日,刘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该房屋至今。2016年11月8日,该房地产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被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
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除了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 裁判规则 在《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
执行完毕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完毕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中请执行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裁判要旨在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另一方以被执行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份额。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本人承办过多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均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案件是较为典型的一个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被执行人配偶提交离婚协议书欲证明案涉房产已经归其个人单独所有,与被执行人无关,要求解除执行措施,经过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层层剖析,充分举证阐述,最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配偶对案涉房产权利不得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律师案件介绍:原告(执行案外人):王XX,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田X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耿XX、韩XX,被上诉人田X委托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与了谈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9)陕04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某某因朋友欠其300万,朋友无力偿还,双方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约定朋友以房屋抵债300万。当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因朋友另有欠款被法院查封。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立即中止对房产的执行。律师开展的工作及代理观点:律师帮助原告及时提起安外人执行异议,泉州中院予以受理。本律师认为泉州中院执行庭执行房产明显错误。理
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审查(15日内)→审查后符合规定裁定撤销或更正/不符合规定裁定
对人民法院执行抵押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所以提起执行异议诉,可以对抗抵押担保权。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风险提示:执行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
被执行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