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
【本文主旨】如何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的区别,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之异议及救济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异议及救济程序。
一、异议的法律依据不同
1、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归档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该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主体不同
1、对违法执行行为异议主体是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妨碍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侵害的。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2、对执行标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不包含执行当事人。
三、异议期限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期限(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终结执行60日)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除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对其他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执行标的异议期限(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或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执行标的异议,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作出。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不等同于案件执行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单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意义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四、救济途径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即不服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复议,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执行标的异议: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该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律师,执行微信1580111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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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确认事情真实性,后找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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