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秀珍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方被准许。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秀珍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017)最高法民再246号
至于广宇公司再审审理过程中主张,本案二审过程中广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汇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过程中存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纵诉讼的情形,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该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2015)民申字第425号
(一)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分别在一、二审程序中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惠福集贤分公司提出的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分别代理双方当事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和司法部的相关批复,该行为属于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故惠福集贤分公司认为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2014)民申字第898号
关于一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问题。《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但并未对不同律师的代理权限作出限制,故该代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并且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不存在该问题,该事由亦非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故对凯兴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
导读:《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下5则裁判观点,均对文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不违反法定程序。??(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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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起诉的流程:1、银行多次催款后,持卡用户仍旧不还款,银行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在接到银行的诉讼请求后,法院会调查事实真相,若确定持卡人长期拖欠还款,法院会向银行索要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3、银行整理诉讼材料,提交给法院审批; 4、法院接到诉讼材料后,一般会在7日内审批,以决定是否受理此案件; 5、经民事裁决审判后,如果逾期用户还不还款,银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没收用户财产。拒不还款
申请条件a)总所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b)分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或其他省市设立;c)总所及其分所不在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内;d)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e)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f)分所有自己的住所;g)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h)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
如何才能找到好律师,选择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怎么找怎么选择律师事务所很多人认为选择大所、知名度高的所、老牌所(成立年份久的所)不会有错。其实不然,大所有大所的难处:大所人多,实习的人也多,刚执业一、两年的律师也多,即便大所很有实力,但也很难面面俱到培养新人。知名度高的所有他的强处,可以在所里接些慕名而来的当事人咨询委托的小案件,但是进去的门槛也相对较高。若该所没有发展及前瞻的目光,其“知名程度”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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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不可以同时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代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同时,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1、成立三年以上;2、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3、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住所;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4、有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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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 2、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以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告、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3、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4、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某公司为了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了解一些政府信息,于是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以某公司的名义起草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邮寄了该信息公开申请书。 但是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该公司也未收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回复。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指导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不履行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在30天内答复该公司的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通常都会看见或是收到各种文件,比如征地拆迁刚开始时,征收方会下发拆迁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表、评估报告、安置补偿协议等等,后期会针对征收情况分别作出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刚开始那会儿下发的一些文件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也是征收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主动公开的,实践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这种大概率是假的,具体的可以打12368查询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