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虽然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多个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终66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融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融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通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9)粤民初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融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确认上诉人的起诉已受理立案。事实和理由:
一、该公司已于2019年3月5日在一审法院正式立案,所立案号为广东高院(2019)粤民初33号,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本案所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据,超越立案起诉的条件并另立标准,立审不分,从登记制退回到审查制,背离了起诉材料与补正说明中提供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中融通公司已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杨海亚实际控制了相关企业以及刘惠珍(杨海亚之妻)、刘妤(杨海亚之女)、杨劲松(杨海亚之弟),形成法人人格混同。企业与关联人的意志不独立,业务混同,企业人格表征如工商注册的电话、邮箱、法定联系人等混同,自然人之间更有近亲属的特定关系。原审法院割裂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与纵向型揭开公司面纱的关联。揭开公司面纱恰是以特定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保护制度,不存在仅揭开公司面纱而无债权作基础的独立法律关系案件。因此,在适用纵向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前提下,住所地,住所地在广东深圳的刘惠珍无论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案件,还是共同侵权法律关系案件,均是适格被告。同时,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发生在广东,一审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二、中融通公司主张基于揭开公司面纱、撤销权、共同侵权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立场先行,自定起诉条件标准。撤销权、共同侵权、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关系,各有明确被告,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
三、代位权与居间合同关系、共同侵权、撤销权、揭开公司面纱能否一并主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即一个案件(或案由)可有多个法律关系,一个案件可以有两个并列案由。一审法院关于一个案件只审一个法律关系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践。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是为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以及司法统计工作。其中,第三条第3项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虽然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多个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即代位权诉讼须以原债权债务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均应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分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须以委托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融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无法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故在向上诉人释明应予补正,上诉人仍坚持将三个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主张,拒绝补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中融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少阳审 判 员 高燕竹审 判 员 杨 蕾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法 官 助 理 邓画文书 记 员 方雅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46号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合金瑞公司向黄金辉、朱媛媛主张权利,系其替代了案外人温州翼龙贷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地位,同时合金瑞公司提起诉讼也应当根据《网络借贷电子借条》的约定而执行。《网络借贷电子借条》第六条约定,本案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金瑞公司替代温州翼龙贷公司地位而产生的诉讼应由案外人温州翼龙贷公司管辖。案外人翼龙贷公司住所地在温州
最高院裁判观点: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裁判要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编者按:【裁判观点】一般房屋买受人要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的规定。该条确立了享有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同时基于对一些特定权益优先保护的必要,通过“但书”予以排除。根据《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此即属于“但书”条款所言的例外规定。该规定是基
编者按:【裁判观点】尽管樊华举证证明刘佳购房时不具相应能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购房款,案涉房屋的款项系刘金锁、贺金兰支付,但基于刘金锁与刘佳为父女关系,且案涉房屋登记在刘佳名下,故刘佳基于其父刘金锁代为出资购买案涉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樊华主张刘佳购房时不具相应能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购房款的理由,不足以否定刘佳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判定。从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来看,刘佳购买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的借款本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和截止时间是否适当的问题。邢继承上诉称,一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明显过低,且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张耀华等六上诉人借款后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中双方认可已还款部分含有月息3%偿还利息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平衡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575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在于:一审、二审判决华丽公司对冉建雄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有误。本案系比较典型的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相互关系的案件。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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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上对于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不久前,最高法公布了一份裁判文书,明确了“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最高院司法观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
最高院司法观点: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可以合并审理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今天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吧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0期)案号:最高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5号裁定书刘聿与金守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法院观点: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如果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威观点作者:杜万华主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医疗费用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38号关于租车费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为证明其存在租车费7000元,在一审中提交了租赁协议和租车费发票,证明其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赁了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
裁判要旨1.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2.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夫妻另一方的一半份额。3.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宁兆田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被拍卖的
(2016)最高法民终731号案例要旨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法院作出终止委托鉴定的不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豪骏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技术处无权拒绝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且原审法院未对《协议书》及公章形成时间委托鉴定违反程序,并在二审中再次申请鉴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第一,原审法院技术处审查后提出豪骏公司提交的检材不符
法律依据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权威观点02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偶尔离开经常居住地,如探亲、休假等并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第二,在当事人提供暂住证
你好,建议报警,交警定责的
让交警处理认定事故责任先
具体请询问当地交管部门确定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配件换新还是维修,需要根据配件的损伤承担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