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1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38号
关于租车费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为证明其存在租车费7000元,在一审中提交了租赁协议和租车费发票,证明其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赁了丰田塞纳用于替代交通工具。
本院认为,人民财保新泰支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第26条第一款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而主张不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依据不足;
上诉人在受损车辆维修期间为满足生活和工作要求而租赁替代性车辆使用属于正常合理性需要,其租赁的替代性车辆与其自有的受损车辆价位相近,其所支付的租车费用应由人民财保新泰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李波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付2100元(7000元×30%)。
2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民终153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因上诉人徐发梅的侵权行为,导致被上诉人王伟利、刘腾飞所有的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被上诉人王伟利、刘腾飞在车辆修理期间,为了满足生活出行需求,选择租车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对其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王伟利、刘腾飞一审主张上诉人徐发梅应赔偿合理租车费,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王伟利、刘腾飞诉请的租车费不属于交强险财产赔偿范围,另根据上诉人徐发梅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保红河支公司签订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该费用也不属于太平财保红河支公司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故被上诉人太平财保红河支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根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蒙自地区通常租车费用每车每天200元,支持被上诉人王伟利、刘腾飞车辆修理期间(37天)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上诉人徐发梅认为其不属于本案赔偿责任主体,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太平财保红河支公司进行赔偿,被上诉人王伟利、刘腾飞不享有诉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5民终360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丽玲主张代步费54600元是否应予支持。吴丽玲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继续使用,于是在定损和维修车辆期间,其以每天600元的价格向深圳市佑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汽车作为代步使用,租车费用为54600元。
本院认为,吴丽玲的租车行为,不属于通常的交通行为;租车费用54600元,数额较大,不属于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吴丽玲主张代步费54600元的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鸿鑫公司提起上诉后,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鸿鑫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一审法院关于吴丽玲代步费18000元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
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6111号
本案中,沈中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继续使用自己的车辆,租车使用行为正当,一审结合修车时间和当地基本情况,酌定9000元替代性交通费用并无不当。
阳光财险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相关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因此,对其上诉称不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1992号
故一审法院认为,闫淑丽的车辆作为出行的代步工具,其主张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的替代交通工具费用27000元,超出其使用用途,缺乏合理性及必要性,应按照通常性交通工具费用计算损失,根据延吉市的交通情况、生活水平及闫淑丽的通勤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替代交通工具费用5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为6800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车辆维修费1800元属于中国人保延吉支公司强制险赔偿范围,因中国人保延吉支公司已将1800元支付给田海辉,故田海辉应赔偿闫淑丽1800元。
替代交通工具费用5000元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由中国人保延边州第一营业部赔偿给闫淑丽。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被告李某驾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客车相撞,后案外人楼某驾车撞在被告李某车辆的尾部,造成原告李某某及被告李某的车辆受损,案外人楼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作出案外人楼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车辆维修费,同时提供车辆租赁协议及租赁费发票各一份。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楼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575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在于:一审、二审判决华丽公司对冉建雄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有误。本案系比较典型的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相互关系的案件。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
租车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仼限额范围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导读: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上对于借名买房合同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不久前,最高法公布了一份裁判文书,明确了“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自34辑始每期均刊登案例,并由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撰稿表述裁判观点,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作者在整理时,就案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化。 文后另附审判研究公众号编发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30个婚姻与继承案例、最高法院10批52个指导性案例裁判观点集成,以及2013-2015年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等18篇内容阅读链接。 01.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院裁判观点:连续使用集体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裁判要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车主起诉赔偿修理费之外,同时要求侵权人承担租车费,该租车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以及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故李某主张的汽车租赁费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李某车辆
【裁判要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虽然同一诉讼中可以并列多个案由,但并非所有案由均可在同一诉讼中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终66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
交通事故造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责任方赔还是保险公司赔案情简介:赵某因与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赵某将何某某及其工作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委托熊菲律师代理此案。赵某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及替代性交通费用。何某某及其工作单位认为其投保的全险,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未超过保险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所有损失。保险公司对车辆维
编者按:【裁判观点】一般房屋买受人要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的规定。该条确立了享有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同时基于对一些特定权益优先保护的必要,通过“但书”予以排除。根据《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此即属于“但书”条款所言的例外规定。该规定是基
编者按:【裁判观点】尽管樊华举证证明刘佳购房时不具相应能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购房款,案涉房屋的款项系刘金锁、贺金兰支付,但基于刘金锁与刘佳为父女关系,且案涉房屋登记在刘佳名下,故刘佳基于其父刘金锁代为出资购买案涉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樊华主张刘佳购房时不具相应能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购房款的理由,不足以否定刘佳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判定。从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来看,刘佳购买案涉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
裁判要旨1.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2.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夫妻另一方的一半份额。3.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宁兆田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被拍卖的
(2016)最高法民终731号案例要旨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法院作出终止委托鉴定的不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豪骏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技术处无权拒绝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且原审法院未对《协议书》及公章形成时间委托鉴定违反程序,并在二审中再次申请鉴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第一,原审法院技术处审查后提出豪骏公司提交的检材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46号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合金瑞公司向黄金辉、朱媛媛主张权利,系其替代了案外人温州翼龙贷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地位,同时合金瑞公司提起诉讼也应当根据《网络借贷电子借条》的约定而执行。《网络借贷电子借条》第六条约定,本案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金瑞公司替代温州翼龙贷公司地位而产生的诉讼应由案外人温州翼龙贷公司管辖。案外人翼龙贷公司住所地在温州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的借款本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和截止时间是否适当的问题。邢继承上诉称,一审认定从2015年10月1日后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明显过低,且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张耀华等六上诉人借款后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其中双方认可已还款部分含有月息3%偿还利息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平衡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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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房屋拆迁的时候,经常会见到各种各样的“钉子户”,要是他们在拆迁上拖的太久,对于拆迁方来说造成的损失会比较大,有些拆迁方比较野蛮就直接强拆。那一、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没有明确标准。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同时还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房屋作为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征地拆迁中亦是如此。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在其房屋被征收时,征收方应当要严格落实征收政策,征收规定,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在征收之上,按
目前广州幼儿园进入招生阶段,记者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办学规范、收费合理、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的民办园,有望成为广东普惠性民办园,获得各级财政支持和保教帮扶。而获得普惠园认定的幼儿园一般收费都有最高限价,市民读这些幼儿园有望价廉物美。据了解,普惠园的认定有六个硬条件,分别是依法规范办学,收费合理合规,财务管理规范,办学条件达标、实施科学保教以及教职工的配备和待遇合理。以收费为例,要求幼儿园保教费符合
被告沙某、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某借款,分别于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16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徐某出具四份借条,借条上分别载明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上述四笔借款,原告徐某均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沙某、赵某提供借款。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沙某、赵某经结账后,被告沙某、赵某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