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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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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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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仼限额范围內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此,在修车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租车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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