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和“车辆贬值损失”的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北京三中院在裁判中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
明确了这2个定义后,我们回归主题,即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份“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作出过相关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还特别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加以明确,其中并不含车辆贬值损失。
综上所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不过结合近些年的一些裁判案例看,若车辆购买时间较新,行使里程数较短,在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也有法院支持的案例出现。
可见,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支持该项损失。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
导读: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伤,车辆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会有所下降。那么受损失方主张的车辆折损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2021)京03民终14318号郝程林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立山赔偿车辆折损费5000。法院认定事实:陈立山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郝程林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接触部位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太师屯中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车贬值的损失怎么算关于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由事故责任方赔偿。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尽管车子碰撞后造成价值贬损这是客观事实,可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现阶段索赔贬值损失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情况情况:1
当交通事故一方是出租车时,出租车司机或者经营者该如何主张因车辆停运但仍需缴纳管理费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出租车遇交通事故经营损失应赔偿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从事经营性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租车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仼限额范围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001年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10.6万;2002年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10.9万;2003年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10.4万;2004年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9.4万;2005年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9.8万;2006年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8.9万;2007年中国上半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3.7万;2008年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7.3万;2009
咨询人吴先生:我今年三十岁,三个月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我双足十趾缺失,右足足弓破坏,无法痊愈,终身残疾,以后只能坐轮椅度过下半生。经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我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护理费从定残之日算二十年,我认为,我终身残疾,只算二十年护理费,我感到不服。请问: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的,护理费用应如何计算?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1、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并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由对方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1.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其评残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方面的赔偿主要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
如果是在执行单位工作期间造成的事故,单位需要赔偿;车辆所有人也需要进行赔偿
C您好,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呢
【法律分析】: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只有鉴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交通事故肩膀锁骨骨折算十级伤残。评级程序:通过以下程序才能确定的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害人员伤残程度
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赔偿与否解答如下 1、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车物损200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该拒赔。但是交强险同时还规定,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
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可以找事故责任方或者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支付。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相关案情】2019年1月22日12时0分,被告吴某某驾驶湘K×××××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大亚湾××××大道威健厂门口路段,与原告施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惠州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2018**7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惠州**医院治疗,自2019年1月22日至3月27日共住院64天。原告住院期间
根据案情可以考虑及争取取保并后期判以缓行
一、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如何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
您好,不需要收取停车费;拖车费由事故责任方支付,交警支队委托拖车公司从事拖车工作,不直接由民警从事拖车工作。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