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谈谈职务侵占罪的管辖问题,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直接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应该尽量提供证据证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否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没有管辖权。
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刑初646号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中,依据自诉状中所述事实,犯罪地不在本院管辖区域,自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张某某居住地法院审判本案更为适宜,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解读:上述规定,对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单位)居住地做了解释,内涵非常丰富,实务中可以充分依据上述规定,主张管辖权。
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犯罪所得使用地、相关被害单位(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尤其值得关注,因为这可能是实现向被害单位所在地之外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一个选择。
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刑终155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该案有充足证据证实,二上诉人职务侵占犯罪所得的部分资金实际使用地在淄博市周村区,据此淄博市周村区公检法机关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华芝公司系荣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芝公司注册成立后荣丰公司实际控制人颜某向华芝公司打款作为上诉人江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开展乙二醇业务资金使用,二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侵害了荣丰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本案由被害单位荣丰公司所在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
第九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21日)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黔公经侦[2003]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此案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5.《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2001年4月10日)
公安部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案件管辖权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1]24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解读:上述三个规定,均规定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惯例,以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特例。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认定,应该以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准。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解读:该条款中的“并案处理”,是指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并案管辖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立案及并案侦查,换言之,原本对某一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可能因为管辖了另一案件而获得管辖权。
在控告业务中,控告人可以灵活运用并案管辖的规定,实现向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比如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可以先向对伪造公司印章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待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再根据并案管辖的规定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职务侵占的控告,这样就不受职务侵占案件地域管辖的限制。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负责人陈文昌律师,15801113298,微信同号)
一、职务侵占罪管辖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
(一)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在6万以上的应该立案追究。(二)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难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一般员工;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如集体
控告公司经济犯罪刑事立案难的三点原因:1、从刑事政策面上看,司法政策三番五次强调公安机关不得介入经济纠纷,所以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刑事受理、立案非常谨慎,要求很严格。另外,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受理后,必将面对立案前初查、立案审查、立案后侦破等工作,刑事警力资源不足、激励机制等因素制约公安刑事受理、立案、破案的动力。2、从报案证据材料看,当事人往往提供的初步证据难以达到经济犯罪受理案件的标准,更谈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本文主旨】如何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与第227条的区别,即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之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的执行行为之异议及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异议及救济程序。一、异议的法律依据不同1、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
北京嘉传所陈文昌律师:面对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父子公司,如何追讨债务? 一、先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3、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4、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
职务侵占罪中数额的确定:货币、有价证券等按实际侵占的金额为准,侵占的物品以市场价作价确定数额,不能确定的,由物价机构对物品作价的为准
职务侵占罪无罪情形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在下列情况下无罪: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该职工不属于企业人员,不符合主体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2、个体工商户股东、收银人员等工作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职务侵占罪;3、合作关系、承包关系
职务侵占罪取证的有效证据是怎样认定的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笔者认为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体系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2、犯罪嫌疑人
职务侵占罪顾名思义,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这也属于违法行为。沈阳盈信刑事律师普法,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现实生活中,相信许多用人单位都遇到过虚假报销,一张两张,三百五百的,批评教育一下也就得了;情节严重的,根据规章制度“炒鱿鱼”也算惩前毖后了,似乎也就这些手段,但其实,情节如果真的严重,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还有更严厉的惩罚。相关案例2011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郑某实际在浙江XX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担任网络发展部行政专员。其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手公司开支报销的职务便利,
基本案情冯某为A公司股东(占股49%),职务为销售经理。同时冯某为B公司股东(占股100%),B公司欠C公司240万人民币,已到期未清偿。冯某安排A公司仓管人员,向C公司发送了价值240万元的产品,用来抵销B公司欠C公司的240万债务。A公司到经侦部门报案,冯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要看具体犯罪情节予以认定
是重了,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争取较轻的处罚。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不是一定要请律师,是否委托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有一定的优点,主要包括:1.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可以弥补当事人在法律知识上的不足。2.律师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3.律师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建设性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等。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律师观点分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律师辩护,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某公安局认定: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陈X在某公司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出售产品金额187336.5元,个人非法获利62525元,被出售产品价值约519600元,陈X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马跟检察官取得联系并进行阅卷,在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后,本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所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经过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XX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李某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李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二、根据指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