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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普法:公司财产私自处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怎么判?

问题描述

刑事律师普法:公司财产私自处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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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冯某为A公司股东(占股49%),职务为销售经理。同时冯某为B公司股东(占股100%),B公司欠C公司240万人民币,已到期未清偿。

冯某安排A公司仓管人员,向C公司发送了价值240万元的产品,用来抵销B公司欠C公司的240万债务。A公司到经侦部门报案,冯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解析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其中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要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包括领导者。

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比如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主体上,冯某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冯某具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故意,从冯某以侵占款项用于抵销自己公司所欠债务来看,冯某对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是明知的,在明知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将公司财产用于抵销自己公司所欠债务,具备了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

客观方面,冯某侵占公司货款,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冯某作为销售经理,有权力安排公司货物流向,正是这样的便利条件,使冯某顺利的将公司货物抵销了自己的欠款。

客体方面,冯某不仅侵犯了其它股东的利益,而且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管理秩序,极大危害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股东冯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的公司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把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开来,企业财产只有经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后转变为个人财产,才能供企业家自由支配。

否则,极易触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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