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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合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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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合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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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则案例,再审申请人付某与武汉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付某再审称,

一、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补签的《劳动合同》事实予以认定,而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付某与武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和不认定劳动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

二、原判决否认补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武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及法定代表人叶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的月工资为4万元,自2012年9月份入职至2015年11月份,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150万元工资的事实。被申请人武汉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意见。

法院认为,

一、关于原判关于付某工资标准及数额的基本事实认定中,付某主张其月工资为40000元。原审中,付某提供了《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付某与武汉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付某的月工资为40000元。

二、《劳动合同》系付某指示公司工作人员倒签,签订合同期间付某执掌公司印章,其补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存疑。综上驳回付某的再审申请。

根据武汉这一则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法官考虑某一证据的真实性是会考虑到方方面面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而且对于工资的认定的话是要有直接的证据来展现的,而且必须是那种明明白白的一个数字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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