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某上诉请求:1、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59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明显错误。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实质为两项,即一是要求确认其对被上诉人享有职工破产债权且优先受偿。
二是由被上诉人一次性向上诉人清偿债权。因此原审法院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恩享有职工破产债权,以及相应的职工破产债权项目和金额,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破产情况裁判是否需要向上诉人清偿职工破产债权。
虽然法律规定企业被裁定破产终结后未受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制度,也就意味着即便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未受偿的债权同样也可能再次得到清偿或部分偿还。
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仍应就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享有职工破产债权以及具体的债权项目和债权金额进行审查、裁判,而非以被上诉人已破产终结为由不再审查。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梅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如下职工破产债权,且在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偿:生活护理费449524.2元、辅助器具费1311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以上共计580624.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梅某与被告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裁定终结了被告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企业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故对其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梅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梅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5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武汉一则案例,再审申请人付某与武汉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付某再审称,第一,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补签的《劳动合同》事实予以认定,而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付某与武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和不认定劳动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第二,原判决否认补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武汉公司
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律师观点分析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X阳某业有限公司支付张X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5691.18元(职工破产债权确认);2.本案诉讼费用由XX阳某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张X进入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工作,XX阳某业有限公司系吉林某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0月吉林某业有限公司将张X调至XX阳某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XX远XX*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XX远XX*******************。法定代表人:李X1。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广东XX律师。被告:XX远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XX远XX*******************。法定代表人:邓X1。诉讼代表人:陈X,XX远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是《企业破产法》,相关政策是《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单位不及时给交社保,若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经济补偿;若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很多人关于企业破产,退休人员能不能拿到补偿金都比较好奇,在实践过程中,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必须在劳动合同生效期间才可以有权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破产退休职工可以得到补偿吗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破产退休职工可以得到补偿吗 企业破产退休人员不能拿补偿金。经济补偿是给在公司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人员的,是按其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来计算补
你好你可以申请的但是 不一定能
你好,对于国有企业退休年龄是:(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三)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宝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商,但没有规定其他普通员工也不得从商,所以,自己注册公司是可以的,只要你不是公务员及银行工作人员,及其他特殊的被禁人员,都是可以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时候,在职人员能够作为法人吗?这个也是创业者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原则上来说,除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司法等明确规定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外,在职人员也是可以成为公司法人的。此外,在注册公司选择公司类型的过程中,我
答:一个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不会将在编人员的档案随便拿到别的地方,不管是什么公司,这件事如果存在你的单位将面临这巨额的罚款,跟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将面临这负法律责任,不细说了自己查查相关法律。再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就算人事保管权没有下放,也应该将档案放在地属化的人事局。最后我要说的是,你是否有编制在你单位。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倒闭后里面的职工怎么办母公司会负责安置吗一般会给予安置的,只要母公
企业破产后职工补偿需要缴税吗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给予了足够关照 1、《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要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民为本,保障和谐。 2、该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先给出如下建议:因用人单位依破产法重整导致劳动者离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很高兴能够帮助到您。如果还有任何法律问题,麻烦再次咨询,谢谢。
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补偿金怎么算职工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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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性质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
按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18号)规定,军人残疾标准共分为十级。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
专业分析:清算组在清理用人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用人单位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用人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