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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债权确认纠纷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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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债权确认纠纷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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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某上诉请求:1、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59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明显错误。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实质为两项,即一是要求确认其对被上诉人享有职工破产债权且优先受偿。

二是由被上诉人一次性向上诉人清偿债权。因此原审法院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恩享有职工破产债权,以及相应的职工破产债权项目和金额,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破产情况裁判是否需要向上诉人清偿职工破产债权。

虽然法律规定企业被裁定破产终结后未受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制度,也就意味着即便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未受偿的债权同样也可能再次得到清偿或部分偿还。

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仍应就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享有职工破产债权以及具体的债权项目和债权金额进行审查、裁判,而非以被上诉人已破产终结为由不再审查。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梅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如下职工破产债权,且在破产债权中优先受偿:生活护理费449524.2元、辅助器具费1311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以上共计580624.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梅某与被告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裁定终结了被告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企业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故对其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梅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梅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5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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