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XX100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女,1969年6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捕前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A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A主观恶性较小,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A在廊坊市广阳区东安XX内多次容留李某、B、C、王X等人从事卖淫工作,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A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A、B、C、D、E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物证照片,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到案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A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A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XX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李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一部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
律师观点分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吕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吕XX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X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审理经过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因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经师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辩护人汤若辰,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于201
律师观点分析A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泰靖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0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A,男,1965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B,男,1958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男,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93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湖南XX律师。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徐某、吴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锡法刑初字第00310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 辩护人陆耀忠,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 辩护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男, 辩护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619号起诉书
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琐事对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的回族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荆X、陈XX、于XX、杜X、尼X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特征词:自动投案 | 分期 | 工资 | 传销资金 | 恶意 | 酌情 | 免除处罚 | 自首 | 拘役 | 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1969年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山西省河曲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2月28日被抓获,2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犯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法定刑10年以上,轮奸情节被辩护掉,张某获刑5年,至少被轻判5年以上。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该案件是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并按每人收取10元或15元的标准拉人入群,先后发布淫秽视频累计1256个,供微信成员观看。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按照法律规定传播五百个小视频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辩护作案时间较短、发布的淫秽电子视频片段时长短,传播范围限于微信群、获利较少,且二人均系初犯,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减轻处罚,判处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附案件判决书:公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幸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龙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兰X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黄XX、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秦XX、被告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殷某、何某某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刑初***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殷某,女,19**年2月1日
吴某某肖某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大竹县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4刑初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德安县教育和体育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住江西省德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黄XX,江西XX律师。被告人洪XX,男,1983年2月23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