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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2、丁XX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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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2、丁XX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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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XX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张X、伍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2、刘X于2019年10月15日21时2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南XXXXX号“好歌声”KTV817号包房门口,与被害人孙XX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2纠集刘X、丁XX、杨X2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南XXXXX号“好歌声”KTV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孙XX、张X,造成被害人孙XX左手软组织挫伤、体表软组织挫伤、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张X左眼部挫伤、颈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作案后已逃离现场,后接证人杨X1电话得知公安民警已到场,上述4人自行返回并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已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张X、孙XX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X、孙XX的陈述、证人李XX、杨X1、王X1、马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涉案KTV附近路面监控录像、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以及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被告人丁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X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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