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XX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张X、伍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2、刘X于2019年10月15日21时2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南XXXXX号“好歌声”KTV817号包房门口,与被害人孙XX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2纠集刘X、丁XX、杨X2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南XXXXX号“好歌声”KTV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孙XX、张X,造成被害人孙XX左手软组织挫伤、体表软组织挫伤、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张X左眼部挫伤、颈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作案后已逃离现场,后接证人杨X1电话得知公安民警已到场,上述4人自行返回并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已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张X、孙XX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X、孙XX的陈述、证人李XX、杨X1、王X1、马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涉案KTV附近路面监控录像、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以及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被告人丁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X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2、刘X、丁XX、杨X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荆X、陈XX、于XX、杜X、尼X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幸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龙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兰X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黄XX、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秦XX、被告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吕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吕XX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X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德安县教育和体育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住江西省德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黄XX,江西XX律师。被告人洪XX,男,1983年2月23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颜XX,曾用名颜X、小X,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XX、丁X,河南XX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1,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XX公司负责人、河南XX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现住商丘市。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18年5月16日被夏邑县监察委留置,20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杨X、丁XX与被告王X、蒋XX、王X、姜XX、王X、王X、丁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告蒋XX、王X、姜XX、王X、王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依法分割湖塘镇采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李XX、徐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X1、刘X、马X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行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廖X、苏X、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XX、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张XX、张XX、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吴XX、被告人廖X及其辩护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3月16向本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XX、施XX、吴XX、龙XX、石X、吴XX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9)湘31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XX、施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龙XX驾车
律师观点分析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佟XX、杨XX、张XX、张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XX、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佟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魏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谢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和芳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王某某、伍某、吴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伍某,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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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姜少某犯诈骗罪,2019年3月1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争取到取保候审,法院认定姜少某参与诈骗期间,诈骗金额2.78亿元,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个人获利23200元,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择流刑辩律师杨振中律师辩护,同年11月25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判采纳辩护意见,对姜少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丹,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