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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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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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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一部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晨婧、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孙晓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在郑州市惠济区惠济桥村其租赁的一处房屋内,容留董某、吴某、段某、姚某四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具结书,证人董某、翟某、吴某、段某、姚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6693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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