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804刑初1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汤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肖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张X,云南XX律师。 被告人黄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庞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X,江苏XX律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8)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肖XX、刘XX、黄XX、庞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到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郝XX、肖XX通过互联网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建立“社工库"(专门用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以收费方式向被告人黄XX、庞XX、刘XX等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查询;
被告人黄XX向郝XX、肖XX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庞XX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网络推广,自述非法获利约15万元;
被告人刘XX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以来,被告人郝XX通过互联网上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建立“社工库",建立QQ群并收取10-198元每人入群费用,以群主身份管理QQ群,QQ群内成员有被告人肖XX、黄XX、庞XX、刘XX和蒙XX、蔡XX、韩XX、严XX、王XX等600余人;
被告人郝XX不定期向QQ群成员开放“社工库"查询,同时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和提供,共计非法获利约5万元。经勘验,被告人郝XX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约70余亿条。
2、2017年以来,被告人肖XX通过互联网上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建立“社工库",通过网站收取成员费用,向成员黄XX等人提供查询,同时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共计非法获利约2900余元。
经勘验,被告人肖XX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20余亿条。 3、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XX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QQ从被告人郝XX购买12306、优酷、天涯网、XX网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经统计,12306、优酷、天涯网、XX网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约5500余万条。被告人刘XX通过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中的账号、密码猜测黄色网站会员账号对应的密码,搭建网站,提供淫秽色情网站链接,并通过互联网对外出售黄色网站会员以供人使用,以牟取非法利益。
4、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黄XX将自己搜集来的开心笑话网、XX网络兼职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QQ发给被告人郝XX、肖XX,并将被告人郝XX发给其的XX快递数据转发给被告人给肖XX,以显得自己有技术。
经统计,开心笑话网、XX网络兼职平台、XX快递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约90余万条。 5、2017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庞XX分4次以400元、1000元、800元、500元的价格,通过QQ从被告人郝XX处购买12306、苏州XX、南京XX、重庆XX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用于淘宝推广,自述从中非法获利约15万元。
经统计,12306、苏州XX、南京XX、重庆XX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网络注册信息约1500余万条。 案发后,被告人肖XX、郝XX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XX于2018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庞XX于2018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XX于2018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5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郝XX、肖XX、庞XX、刘XX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0.3万元、15万元、15万元;
涉案硬盘扣押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XX、肖XX、刘XX、黄XX、庞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等人证词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的硬盘、手机及数据勘验提取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肖XX、刘XX、黄XX、庞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郝XX、肖XX、刘XX、黄XX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庞XX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肖XX、庞XX、刘XX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均提出相关被告人认罪悔罪,退出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均提出涉案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是重复内容,有的部分因为加密而无法获取,有的信息不能指向特定的人,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见,经查属实,在量刑时本院予以考虑。
控辩双方均建议可以判处几名被告人缓刑,结合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平时表现的材料,本院对控辩双方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肖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刘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黄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庞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列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硬盘、电脑、手机予以没收;
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账户涉案钱款中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一、案件简述
本案郝X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郝XX通过互联网搜索收
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建立“社工库”(专门用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以收
费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庞XX、刘XX等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查询。
二、辩护要点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郝XX的涉案信息条数有异议,不应认定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有部分信息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3、公诉机关指控郝XX硬盘及手机中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中没有关于本案查获的信息进行检测抽查属实的证据。
4、被告人郝XX并非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影响均较小。
5、被告人郝XX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6、被告人郝XX属于初犯,其行为危害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件办理结果
综合以上事实情节,结合郝XX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又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无主观恶性、并没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
最终法庭根据查明的案情事实,对被告人郝XX从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案件取得圆满胜利,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
四、参与心得
该案件系全程参与,从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整个过程中,随同主办律师赴淮安市看守所进行了三次会见,做好记录工作。
庭审之前与主办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构罪问题给予在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对于此罪彼罪问题、主观故意、以及犯罪信息条数的认定都进行了探讨。
充分认识到一个刑事案件对于整个家庭的影响,以及实质性辩护的重要性。
五、点评意见
该案件前后跨度半年之久。汤XX律师全程参与的过程中,不怕吃苦,陪同主办律师进行会见、庭审工作。出色的完成了任务,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湘1022刑初336号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2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韩冠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813刑初195号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刑诉[20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杜某某2、孙某某3、程某某4、付某某5、尤某某5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的177条规定的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的175条的第4款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并不多,但关于酌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却是辩护律师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
取保候审过后开庭之前收监,判缓刑几率不大。实践中,案件如果判缓刑的情况下不会收监,收监的情况判实刑可能性较大。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 个人信息 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
以下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全最新法律规定---杜凯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20年6月5日,杨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2020年6月下旬,杨某的亲属来到上海市普陀区环球港写字楼B座29层,委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本所主任张兵律师通过网络预约渠道,获得了6月29日下午的会见机会。 2020年6月29日13时许,张兵律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5千条/5千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5万条/5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你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内容如下: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
一、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多少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上,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应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2、如犯罪分子侵犯公民信息数量巨大、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受害人发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按照情节特别严重处理,最高判刑7年有期徒刑。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项的规定从重处罚。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
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另一个难题,则是个人信息的数量该如何予以认定。由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通知》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此前对于侵犯多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第1款第4项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121刑初347号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1)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贝妮、检察官助理郑泽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