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另一个难题,则是个人信息的数量该如何予以认定。由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通知》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此前对于侵犯多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争论。
有学者认为“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第1款第4项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规定,以10000条信息作为本罪‘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也有学者认为“数量较大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200条以上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第5条和第6条则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量标准作出全面的规定:第一,在人罪标准上根据个人信息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以“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和“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为“情节严重”;
第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达到前述标准一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第三,数量达到前两项标准十倍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以上标准的出台,对于指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尚未解决,即符合何种条件的信息可以认定为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在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前,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依附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保护,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犯罪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和“(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可以看出,一方面《计算机犯罪司法解释》在个人信息认定数量要求上更低,另一方面《计算机犯罪司法解释》采用了的是“组”而非“条”的单位。
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广泛采用了“组”数来作为“条”数认定。例如,雷远、罗飞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雷远在互联网上利用QQ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车主信息、业主信息4万条。
同年9月7日又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车主、业主混合信息10万条。”该案中,车主信息、业主信息显然是包括姓名与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码)、房屋登记信息(住址)等个人信息的结合。
再如易庚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易庚申陆续非法获取公民房产信息、学生相关信息、新生儿相关信息、淘宝网购客户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电脑中,后利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活动。
至2014年7月8日被查获,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315条。”在该案中,“公民房产信息”等个人信息也显然包括多项直接或间接识别公民个人的信息。
归纳起来即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组”作为认定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这样的认定做法虽然相比于《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更为狭窄,但是在现有情况下不失其合理性:第一,刑法中的个人信息未必与行政法、民法中的个人信息采同样的概念,其认定标准可以更为严格。
特别是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基于刑法的严厉性、谦抑性,对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做限定理解不无道理。
第二,行为人侵犯的多数公民个人信息通常也是按照“个人”的数量来统计信息的数量,比如前述车主、业主信息等。采这一标准更契合该罪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个人信息的认定。
因此,在现阶段将以公民个人相关的一组信息认定为一条个人信息仍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即“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可理解为“五十组以上”“五百组以上”“五千组以上”。
当然,如果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个人信息认定标准的完善,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认定标准。此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量标准的一个特点就是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与违法所得的数额标准并存,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二者的衔接。
以往犯罪涉及定量标准的往往是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具体涉案财产的数额成为唯一的定量标准,结合其他的非定量标准决定该罪法定刑的适用。
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的刑罚条款采取了与盗窃罪同样的模式,即都采取了“数额或情节”的模式来作为不同法定刑档次的适用标准,尤其是在自由刑配置上,都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个区间。
与之不同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则是同时涉及数量标准与数额标准。然而,现有的数量标准与数额标准规定却是自成体系的。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分别规定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标准,第(六)项规定了“数量未达到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构罪情节;
而第5条第一款第(七)项则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作为构罪情节,两种定量标准之间并无换算或合计的规则,在具体犯罪认定时可能存在疑问。
比如,行为人侵犯了四千条应适用“五千条以上”标准的个人信息,同时非法获利四千元,亦未达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标准,如何换算,能否累加?
是否能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此,我们认为,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精神理解,这一情形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一是“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条款规定于第(七)项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条款之前。
二是该款第(八)项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作为构罪标准。
综合以上条款,应认为该司法解释有意未将数量标准与数额标准混用,结合此精神应认为前述侵犯了4千条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千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也可以从“一事不再罚”的原理予以考察,无论是侵犯4千条个人信息,还是非法获利4千元均是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导致的结果,无论是数量标准还是数额标准的考察,均已经完成了刑法对其行为的评价,因此不应再重复评价。
一、法院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1、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摘要】 《刑法》第253条之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用了“情节犯”的立法模式,引发了一定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该罪的情节要素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归纳,形成科学完整的情节要素体系,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数量认定标准,有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均衡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253条之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均采用了“情节犯”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
一、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可立案。(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可立案。(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的标准:(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追诉标准是哪些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
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意味着当事人终结羁押或免予审判,因此不起诉也被一线法律工作者划归为广义无罪的范畴。本罪不起诉率远高于其他罪名全国平均不起诉率2016年11月5日上午,最高检检察长曹某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
疫情期间的工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 个人信息 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你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内容如下: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多少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上,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应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2、如犯罪分子侵犯公民信息数量巨大、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受害人发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按照情节特别严重处理,最高判刑7年有期徒刑。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项的规定从重处罚。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适用——以江苏省 93 份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杨玉心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金 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案件呈现对该类案件刑事规制的审前镜像。以江苏省93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研究,呈现以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各占一半等特征。同时,存在认定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划分有争议,对合法经营购买公民个人信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